魏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检查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8月)
更新时间:2023-09-20 15:33:40点击次数:3544次
魏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检查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8月) | ||||||||||||||
魏县卫生健康局(共30项)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主体 | 魏县卫生监督所 | 执 法 依 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
1 | 对医护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魏县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20)第八十六条 | 《护士条例》(2020)第五条、第三十一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第六十二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第六条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4)第三条 | 医师、护士 | 无 | 不收费 | ||||||
2 | 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魏县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20)第八十六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五条第二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第五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第十一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第三十二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第六条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4)第三条 |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第四条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四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卫医办发〔2006〕432号修订)第六十六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14 号)第四条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9号)第四条 《医疗机构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1号)第十条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三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第三条、第三十七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 3 号第三十五条 | 《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2014)第二条 |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第四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第六条 《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2号)第四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第四条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第三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14〕8号) | 医疗机构 | 无 | 不收费 | |||
3 | 对献血工作、采供血、临床用血及原料血浆采集供应行为和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魏县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第四条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三条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2000)第四条第三款 | 《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订)第六条、第五十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8号、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订)第五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二条 |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卫科教发〔1999〕第247号)第二十九条 | 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 无 | 不收费 | |||
4 | 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检查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魏县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20)第二十七条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号)第四条 | 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 无 | 不收费 | ||||||
5 | 对医疗美容服务的监督检查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魏县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20)第八十六条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第四条 | 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 无 | 不收费 | ||||||
6 | 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及临床应用的监督检查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魏县卫生监督所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第四条 |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6〕94号)第六条、第三十七条 | 医疗机构 | 无 | 不收费 | ||||||
7 | 对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魏县卫生监督所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第四条 | 医疗机构 | 无 | 不收费 | |||||||
8 | 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魏县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第九条、第八十七条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三条、第三十四条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四条 | 医疗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无 | 不收费 | |||||
9 |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魏县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第六条、第五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第三条 | 医疗机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无 | 不收费 | ||||||
10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魏县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第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第七十四条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第四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第三条 | 设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医疗机构 | 无 | 不收费 | |||||
11 | 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魏县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第六条 |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457 号)第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第三条 | 医疗机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无 | 不收费 | |||||
12 | 对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魏县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第六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第四条、第二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第七条、第三十四条 | 开展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人员 | 无 | 不收费 | ||||||
13 | 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检查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魏县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第七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第三条 |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无 | 不收费 | ||||||
14 |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魏县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第六条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第三十四、三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第三条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 无 | 不收费 | |||||
15 | 对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魏县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20)第七十七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第十条、第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第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 18 号修订)第三条 | 公共场所 | 无 | 不收费 | |||||
16 |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魏县卫生监督所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二十八条 | 学校 | 无 | 不收费 | |||||||
17 | 对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魏县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第六条、第五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第三条《消毒管理办法》(2017)第三十六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无 | 不收费 | ||||||
18 |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监督检查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魏县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第六十四条 | 《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号)第六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无 | 不收费 | |||||
19 | 对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魏县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第六条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十六条 |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号)第四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无 | 不收费 | |||||
20 |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监督检查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魏县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第六条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三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无 | 不收费 | ||||||
21 | 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检查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魏县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20)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第九条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三条 | 放射工作单位 | 无 | 不收费 | ||||||
22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魏县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第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七条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号)第三十二条至三十五条 | 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 | 无 | 不收费 | ||||||
23 | 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魏县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第六条、第四十一条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八条、第三十条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第四条 | 托(幼)育机构 | 无 | 不收费 | |||||
24 | 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魏县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第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七条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2021)第五条 | 职业卫生相关单位 | 无 | 不收费 | ||||||
25 | 对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魏县卫生监督所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第六条 | 《河北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22)第五条 | 医疗机构、医学会、尸检机构 | ||||||||
26 | 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魏县卫生监督所 |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3号)第三十九条 | 医疗机构 | |||||||||
27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督检查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魏县卫生监督所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八条、第四十一条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第四条 |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人员 | ||||||||
28 | 《出生医学证明》等母婴保健法律证件发放管理的监督检查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魏县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第二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第三十四条 | 《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2018)全文 | 全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发放机构 | 无 | ||||||
29 | 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医政股 |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河北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冀卫规〔2018〕3号) | 医疗机构、人员 | 无 | 不归卫生监督所执法范围 | ||||||
30 | 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监督检查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魏县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第四条、第三十二条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 医疗机构 | 无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