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强制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8月)
更新时间:2023-09-20 15:19:30点击次数:3720次
魏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强制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8月) | ||||||||||||||
魏县卫生健康局(共14项)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 法 依 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
1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的处理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第三十四条 | 《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2011)第二十七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 不收费 | ||||||
2 | 对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实行强制措施,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进行查封、扣押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第六十条 | 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 不收费 | |||||||
3 | 对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采取控制措施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第四十条 | 医疗机构 | 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 不收费 | |||||||
4 | 对非法采集血液的;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予以取缔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第十八条 | 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 不收费 | |||||||
5 | 在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职责时,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的强制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第五十五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 不收费 | |||||||
6 |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第六十四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 不收费 | |||||||
7 |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消毒、涉水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十五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 不收费 | |||||||
8 | 查封或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 不收费 | |||||||
9 | 封闭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四十六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 不收费 | |||||||
10 | 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四十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 不收费 | |||||||
11 | 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 第三十四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 不收费 | |||||||
12 |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4) 第四十二条 | 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 不收费 | ||||||||
13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权予以取缔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第六十四条 | 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 不收费 | ||||||||
14 | 加处罚款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三十日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