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魏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局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局法制机构负责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一)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
(二)按规定应当实施且非应当场实施的行政强制;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许可证;
(五)对公民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公民没收、收缴或追缴价值1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收缴或追缴价值1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其他局机关负责人经集体讨论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四条 本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封闭场所、物品及设备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重大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相关规定补办审核手续。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签发前,由具体承办业务处室、单位(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报其主管领导同意后送审;应当提交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集体讨论前送审。
需要征求其他业务科室意见的,承办机构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
承办机构应当预留法制审核合理时间。
第六条 送审时,承办机构应当按《魏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提交现场检查材料、调查报告、案件内部处理审批表、承办机构集体讨论记录等全部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超出局职权范围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
局法制机构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予以补充。
第七条 局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可以组织环保、法律等有关专家、顾问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讨论证,并邀请承办机构参加;必要时,对复杂、疑难案件征询上级部门意见或者提请执法解释。
第八条 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五)处罚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 审核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经审查发现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并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具备的,责令其停止行政执法行为;
(二)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予以撤销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予以撤销或责令改正;
(四)办理程序不合法的,予以撤销或责令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必要时向主要领导报告。应当及时改正。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或者特殊情况的,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局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应当提交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由承办机构提交集体讨论。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机构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需要备案的按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十四条 纳入法制审核范围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承办机构提供该类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程序、证据等清单,经主管局领导签批后交法制机构;法制机构据此编制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第十五条 法制机构结合法制审核工作实际情况,可以就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者重复出现的问题对承办机构提出一次性执法建议。
法制机构可以结合法制审核工作实际情况编制典型案例等,承办机构应予配合。
第十六条 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部门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进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