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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 2023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更新时间:2023-04-19 09:20:44点击次数:2237次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2023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检查对象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2023年,聚焦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行业和重点问题,持续加强指挥调度,加大惩治力度,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不断严格执法责任、优化执法方式、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效能,以强有力的执法举措推动和保障全县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我局要不定期对辖区内所有的单位进行检查,为了保证检查的有序进行,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不折不扣把生态文明建设重大任务落到实处。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砥砺初心,勇担使命,履行好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不断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以政治生态的风清气正守护自然生态的绿水青山。

二、围绕一个目标

即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下降,完成年度考核目标。

三、目标要求

(一)依法依程序检查。执法检查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现场执法检查职权,切实履行执法职责,并依照法定职权开展执法工作,必须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两人或两人以上,并示证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规范执法文书。每次执法检查必须制作现场检查文书,所有执法文书要参照《河北省行政处罚文书参考样式》执行,所有文书必须建档保存。对检查中发现企业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还要按要求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或《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

 (三)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并对实施行政处罚的,及时向社会公开。要建立完善执法档案,及时整理归档。

(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升执法形象。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禁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坚持执法为民的理念,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队伍建设。

要着力打造生态环保铁军队伍,抓好《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铁军建设的意见》贯彻落实,在污染防治一线考察、识别、评价、使用干部,开展干事创业精气神不够,患得患失,不担当不作为专项整治,让每一名生态环保人都要做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战士,以履职尽责书写忠诚担当。

(二)严格责任追究。

各执法中队要严格按照执法计划开展执法工作,确保检查到位,处罚到位,督促整改到位。检查中发现问题凡需报请县人民政府处理的报县人民政府并通报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需依法应移送司法机关的,严格按照规定报告、请示、通报和移送。

附件: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清单(2023年版)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检查比例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1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现场检查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

执法队及业务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日修订,20151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327日通过)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每月不少于10%

2

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

执法队及业务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三条

《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2月1日实施,2020年7月30日修正)第六条

执法检查,每月不少于2家

3

 

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油气回收装置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

执法队及业务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通过 1995年8月29日第一次修正 2000年4月29日第一次修订 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 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执法检查,每月不少于10%

4

 

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

执法队及业务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95日通过 1995829日第一次修正 2000429日第一次修订 2015829日第二次修订 20181026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2020111日通过,202141日期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二款

执法检查,每月不少于5%

5

对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

执法队及业务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95日通过 1995829日第一次修正 2000429日第一次修订 2015829日第二次修订 20181026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


《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2020111日通过,202141日期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

执法检查,每月不少于5%

6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

执法队及业务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95日通过 1995829日第一次修正 2000429日第一次修订 2015829日第二次修订 20181026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2020111日通过,202141日期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执法检查,每月不少于10%

7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监管审核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

执法队及业务科室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225日国务院令第551号公布)第二十五条


执法检查,每月不少于5%


事前公示 (编辑:魏县生态环境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