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行政审批局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共56项)
一、交通运输领域(8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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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论教练员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二十条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2016年4月21日修正)第十条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公安交警部门 | 理论教练员应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操作教练员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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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无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证明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八十二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一条 | 县级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3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八十二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一条 | 县级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公安交管部门 | ||
4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 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12项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九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县级出租汽车管理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5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12项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0号令)第六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县级出租汽车管理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6 | 出租汽车驾驶员体检证明 | 办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县级出租汽车管理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7 |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从事客运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员应符合的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八条、第九条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年18号令)第九条、第十一条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公安交管部门 | ||||
8 | 健康体检证明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第五条 | 海事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1项) | ||||||||||
9 | 学校资产证明 | 申请筹设、正式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行政审批部门 |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 |||||
三、文化旅游领域(2项) | ||||||||||
10 | 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 | 《文化部、民政部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第60号)第十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社会组织 | ||||
11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开办者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四、市场监管领域 (10项) | ||||||||||
12 | 企业法人清理债务完结证明 | 企业注销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2019年3月2日修正)第二十一条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 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清算组 | |||||
13 | 企业法人迁移证明 | 企业注册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十九条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20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54项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机关 | ||||
14 | 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 | 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 | 《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规定,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发生产权变动时,应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有关部门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要求改制企业提交有关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文件。 |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三〔18〕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5、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债权银行 | ||||
15 | 居民住宅改为商务用房不扰民证明 | 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 |||||
16 | 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资金数额证明 |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2020年10月23日第八次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17 |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用于办理食品小餐饮和小作坊登记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7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18 | 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含视力、色盲内容的健康证明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焊工)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考核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第126号)第二十六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19 | 体检报告 | 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TSG Z6001-2019)第十五条 | 县级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考试机构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20 | 姓名更改证明 |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令第32号)第九条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管部门 | ||||
21 |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的) | 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三十四条 |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第二条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股东登记机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2项) | ||||||||||
22 | 建设行政相对人的诚信经营情况证明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要件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起施行,2020年12月11日修改)第九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2018年12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七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
23 |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 |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改)第七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监理单位、银行 | ||||
六、卫生健康领域 (8项) | ||||||||||
24 | 医疗机构设置提交的资信证明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2017年4月1日修正)第十五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25 | 资产评估报告 |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2017年4月1日修正)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26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不符合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况证明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六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 县行政审批部门 | 卫生健康、公安派出所等部门 | ||||
27 | 护士执业注册需提供的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不能够提供聘任书或聘任合同等文件的)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第八条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2021年1月8日修订)第九条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 拟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 | ||||
28 | 健康体检证明 | 护士首次注册和延续注册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29 |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2019年4月23日修改)第七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3月10日公布)第十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30 | 考生父母双方一方死亡的,需提供死亡相关证明材料 | 办理农村独生子女高考加分资格审核(父母一方死亡的,只审核另一方情况)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农村独生子女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时间的紧急通知》冀招委〔2018〕4号第三项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村委会 | ||||
31 | 配偶死亡证明 | 丧偶再婚后再生育审批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第十九条 | 《河北省生育服务管理办法》(冀卫规〔2019〕5号,2019年12月2日公布)第二项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七、民政领域 (8项) | ||||||||||
32 | 收养人身体健康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务院1999年5月12日批准通过,1999年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五条 | 县级民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33 | 孤儿生父母死亡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务院1999年5月12日批准通过,1999年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六条 | 县级民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34 | 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务院1999年5月12日批准通过,1999年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六条 | 县级民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35 |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 | 办理社会团体登记业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第十三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36 | 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 |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业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一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37 | 寄养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证明 | 了解主要照料人的身体素质以及有无传染病和遗传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修订)第四条、第九十三条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 县级民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38 | 验资证明或验资报告 |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39 | 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八、司法行政领域 (4项) | ||||||||||
40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执业登记时提交的健康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执业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2017年12月25日修订)第六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司法行政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41 | 三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历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负责人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六条 |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
42 |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县级司法行政部门 | 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经历单位 | ||||
43 | 新增加合伙人的三年以上职业经历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合伙人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七条 |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
九、教育领域 (2项) | ||||||||||
44 | 体格检查证明 |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1995年12月12日施行)第十五条 | 县教育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 | |||||
45 | 学校资产证明 | 申请筹设、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十、其他领域 (11项) | ||||||||||
46 | 当地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没有违规经销假劣兽药行为的证明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五十六条 | 《河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2010年7月7日公布)第十一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兽药管理部门 | ||||
47 | 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健康证明 | 生鲜乳准运证明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第二十九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48 | 生鲜乳收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生鲜乳收购许可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第十八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49 | 变更注册地址的证明(地名发生变化的)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十四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民政部门(地名办) | ||||
50 |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证明 |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备案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七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 行政审批部门 | |||||
51 | 活动场地同意使用的证明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第四十三条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三条 | 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活动场地管理者 | ||||
52 |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2017年11月30日修正)第七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53 | 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 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修正)第十五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54 | 身体条件证明 | 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19年3月2日修改)第二十三条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2018年1月15日公布)第十二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 | ||||
55 | 资信证明 | 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九条 |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6〕第1号,2016年6月14日修正)第六条、第七条 | 市、县行政审批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56 |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证明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