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教育体育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序号 | 审核事项 | 审核依据 | 提交部门 | 应提交的审核材料 | 审核重点 |
1 | 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教育部令第12号) 第三十三条 | 法制安全股 | 1、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如有申辩的,需提交申辩材料; 5、拟定处罚意见。 |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 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6、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 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6、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 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6、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2 | 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六十四条。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2001年6月1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公布) 第四十一条。 | 教育工作股 | 1、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如有申辩的,需提交申辩材料; 5、拟定处罚意见。 | |
3 | 对学校办学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五十一条 | 教育工作股 组织人事股 | 1、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如有申辩的,需提交申辩材料; 5、拟定处罚意见。 | |
4 | 对考试招生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至七十八条 | 组织人事股 | 1、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如有申辩的,需提交申辩材料; 5、拟定处罚意见。 | |
5 | 对擅自举办体育经营活动或改变业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范围、期限和地点处罚 | 《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9日颁布)第八条 | 体育工作股 | 案件调查报告、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相关证据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 | |
6 | 对没有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的游泳场所处罚 | 《河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0颁布)第十二条 | 体育工作股 | 案件调查报告、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相关证据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 | |
7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处罚 |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颁布)第三十六条 | 体育工作股 | 案件调查报告、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相关证据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 | |
8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处罚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 | 体育工作股 | 案件调查报告、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相关证据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 | |
9 | 对违反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规定处罚 | 《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办法》(2001年12月21日颁布)第二十四条 | 体育工作股 | 案件调查报告、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相关证据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 | |
10 | 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行为处罚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26日颁布)第三十一条, | 体育工作股 | 案件调查报告、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相关证据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5、拟定处罚意见。 | |
11 | 对违反《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处罚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八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 体育工作股 | 1、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如有申辩的,需提交申辩材料; 5、拟定处罚意见。 |
注: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以魏县教育体育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作出前由局法制安全股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2、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条件: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是指属于社会关注热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社会不稳定因素;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