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局投诉举报机制
邯郸市烟草专卖局“12313”电话
举报投诉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烟草专卖执法的严肃性,鼓励群众对涉烟违法犯罪活动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和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举报投诉内容: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不秉公执法、不文明执法、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处罚不当、违法执法等行为。
第三条 举报投诉、咨询方式:电话、信函、来人来访等方式。全市行业烟草专卖品市场监管举报电话为12313。
第四条 接待投诉举报、咨询的来访群众或接听电话,必须做到态度和蔼、耐心细致、言语礼貌、切忌草率、急躁、激化矛盾。
第五条 对每起群众举报投诉、咨询要认真规范地做好记录,根据不同情况,分类作出妥善处理。
第六条 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投诉的情况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现举报投诉的案件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七条 接到投诉举报后,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符合受理范围的,要认真登记投诉情况,经主管领导同意核签后正式办理,并明确具体承办单位或部门。
第八条 对捏造事实或者以举报投诉为名,扰乱烟草专卖品市场秩序及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管工作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移交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受理举报、投诉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举报投诉故意拖延时机贻误查处的;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泄密或通风报信的;应当根据情节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承办单位或部门应在48小时内,将承办结果反馈给专卖监督管理科,专卖监督管理科有关工作人员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
第十一条 举报情况属实的,可根据相关规定向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