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更新时间:2022-08-16 08:18:35点击次数:2138次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 主体 | 承办机构(处室) | 执 法 依 据 | 执法对象 | 办理 时限 (承诺时限)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备注 (标注实施层级)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省政府 规章 | 省政府规范性文件 | |||||||||
1 |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包含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社保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条;《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 《实施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2 |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社保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 | 《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3 |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 劳动监察大队 社保中心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4 |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 劳动监察大队 社保中心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5 | 对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 劳动监察大队 社保中心 |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者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6 |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7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六条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8 |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 | 缴费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9 | 对缴费单位违法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或延迟缴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 | 缴费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10 |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及逾期不改正、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和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11 | 对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12 | 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13 | 对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14 |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15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经责令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16 | 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违反《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九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 | 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17 | 用人单位招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者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工作,或者收取应聘人员报名费、保证金、押金等以及扣押各种证件的和违反《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18 | 企业因不实行民主管理制度或者不落实民主管理职权,侵害职工切身利益,导致劳动关系紧张,造成职工怠工、停工等群体性事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 《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19 | 对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20 |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21 |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六十八条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22 | 对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23 | 用人单位未按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就业服务中心 | 《河北省实施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24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劳动关系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 劳务派遣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25 |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劳动关系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26 | 企业违反《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规定有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劳动关系管理股 | 《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四十七条 | 企业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27 | 违反《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劳动关系管理股 |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 企业当事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28 | 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劳动关系管理股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 劳务派遣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29 | 对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未依规定经过民主程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劳动关系管理股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 用工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30 | 对民办学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就业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一条 |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十五条、四十七条 | 民办学校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
31 | 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 | 企业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32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33 |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 职业中介机构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34 | 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 职业中介机构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35 | 对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 单位或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36 | 人才中介机构违反《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人才中心 |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人才中介机构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37 | 职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服务机构采取虚假手段套取政府补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 《河北省实施 | 职业中介机构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38 | 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就业服务中心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处罚由省级实施) | |||||
39 |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法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人才中心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40 | 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人才中心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41 |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人才中心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42 |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 职业中介机构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43 |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 职业中介机构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44 |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 职业中介机构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45 |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 职业中介机构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46 | 违反《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机关、事业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47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予以封存 | 行政强制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社保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48 | 社会保险费划拨 | 行政强制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社保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49 |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加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 行政强制 | 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社保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省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实施 | ||||
50 |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加处滞纳金 | 行政强制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 参保缴费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51 |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加处滞纳金 | 行政强制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 | 参保缴费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52 |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加收滞纳金 | 行政强制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53 | 县本级统筹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社保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九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 |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条 | 市本级企事业参保单位 | 即时办结 | 不收费 | 市本级经办机构实施 | |||
54 | 县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含职业年金)征收 | 行政征收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社保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 |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八、十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发办[2015]18号)第十一条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43号)七、八;《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15号)二、七 | 机关事业参保单位 | 即时办结 | 不收费 | 市本级经办机构实施 | |||
55 |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报名费 | 行政收费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事业单位管理股 | 考生 | 省物价局冀价行费[1999]30号、冀财综[2005]27号 |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56 | 因病非工伤致残鉴定费 | 行政收费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工资福利保险股 | 企业单位审报职工 | 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2006]20号 400元/人 |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57 | 工伤致残鉴定费 | 行政收费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工资福利保险股 | 企、事业单位工伤职工 | 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2006]20号 600元/人、 |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58 |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 | 行政收费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就业服务中心 | 企业职业技能鉴定人员 | 省物价局、财政局 冀价行费[2013]53号 收费标准见文件 |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59 | 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考试 | 行政收费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职称管理股 | 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 省物价局、财政厅 冀价行费 [2013] 54号,标准见文件 |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60 | 对《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工资福利保险股 |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 参保企业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61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就业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 |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62 | 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社保中心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 | 省本级参保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省市县经办机构分别实施 | |||||
63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及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社保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第十四条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条;《劳动部、审计署关于发布《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条 |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64 | 对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劳动关系股 | 《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 ;《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六条、第四十一条 | 《集体合同规定》第七条;《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六条 | 用工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65 | 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劳动关系股 | 《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五条 | 企业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66 | 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劳动关系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 劳务派遣和用工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67 | 对国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奖金的分配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劳动关系股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 | 《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4);《劳动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 八;《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二十条 | 国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68 | 对事业单位遵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事业单位管理股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第六条 | 市直所属 事业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69 | 对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就业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四十条 | 民办学校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70 | 对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条件、教学活动、广告发布和校园安全等办学事项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就业服务中心 | 《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十二 | 终身教育培训机构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71 | 对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事业单位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 |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九条(四) | 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72 | 检查辖区内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 | 行政检查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股 |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七条 | 调解委员会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73 | 对劳动能力鉴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工资福利保险股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74 | 对职业中介机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就业服务中心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 职业(人才)中介机构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75 | 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法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职称管理股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六条 |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四条 | 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76 | 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试、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职称管理股 |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十九、;《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第二十条; | 企事业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省、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77 |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带薪年休假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工资福利保险股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
78 | 对用人单位和下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劳动部、审计署关于发布《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条 | 用人单位和下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级经办机构 | ||||||
79 | 对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劳动关系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 |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80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 检查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六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三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 第四条;《劳动部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最低工资规定》第四条 | 《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七条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