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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气象局 音像记录设备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2-08-14 14:15:41点击次数:1568次

魏县气象局

音像记录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气象执法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和气象执法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音像记录设备在气象执法管理工作中的使用效能,结合气象执法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具有录音、录像、照相等功能,用于记录气象执法检查、办案过程的执法记录仪等设备。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气象执法管理相对人、举报人、证人等与气象执法管理事项有关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气象执法工作人员是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气象执法管理相对人实施管理行为的气象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县气象局根据工作需要,为执法工和配备执法记录仪,具体配备对象为执法大队等。

第四条  县气象局负责组织气象执法人员就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及管理进行培训。

第五条  执法记录仪为气象执法工作专用,严禁私自使用和外借。

第二章  使  

第六条  执法记录仪必须经执法人员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配备使用。

第七条  执法记录仪使用实行“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本办法操作执法记录仪。

第八条  使用人员应当做好执法记录仪使用前的检查工作,确保执法记录仪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的存储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保证执法记录仪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  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行政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管理过程中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一条  日常监督检查、巡查、许可现场审核、违法案件的现场检查、调查询问、陈述申辩、听证、送达执法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等涉及管理相对人参加的行政执法过程,均应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监督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记录过程应当从进入或接近被检查人生产经营场所前开始,至告知该类事项完毕后结束。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确认执法管理行为的地点、时间、执法事项、执法人员、告知事项、实地核查过程、参与人员、约谈过程等。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到达被监督单位,应当在该单位门口或显著标志前开启执法记录仪,录制执法人员在现场情况,如标牌、门脸等。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或门牌号,并同步录音:“今天是×年×月×日,执法人员×××、×××…到××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拟定的检查内容有1…2…3…”。

第十三条  执法管理人员连续进行多个执法管理环节的,可以使用执法记录仪连续记录;在不同地点、时间,进行同一执法环节的,可以使用执法记录仪断续记录。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执法管理过程中,认为有必要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可以使用执法记录仪。

第十五条  执法记录仪开始记录后,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事项外,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三章    

第十六条  县气象局建立执法记录管理台帐,为执法记录信息资料应用提供支撑,实现执法记录信息资料的统计、汇总、考核和查询。县两级授权人员可以调取授权范围内的信息资料。

县气象局设置执法记录专用设备。基于集中管理、规范归类、严格保密的原则,按照执法管理活动类别、执法管理环节、执法管理人员与执法管理时间对应的模式对执法记录信息资料存储。

第十七条  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维护,要求按照规定做好执法记录仪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的损坏,并确保执法记录仪电量充足,正常使用,对电量不足的及时充电。

第十八条  执法记录仪因故障或损坏不能使用的,执法支队应当及时联系主管部门安排维修。

第十九条  执法记录仪由指定的执法人员专用,执法记录导出时必须由减灾与法规处管理人员监督。

第二十条  执法管理人员应当在执法管理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将执法记录导入减灾与法规上;导入执法记录后24小时内,在执法记录录入对应执法记录的文字信息,具体包括:执法对象、执法事项、执法人员等。

第二十一条  执法记录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市局减灾与法规处管理人员可以查询和调阅全市执法记录的信息资料;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执法记录的,须提交书面申请,注明申请事由、事项、时间、申请人,经局长批准,方可查阅。

第二十二条  查阅执法记录的,严禁私自摄录。

第二十三条  执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县局局长批准,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由市局减灾与法规处长期保存执法记录:

(一)当事人对执法管理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执法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管理人员的;

(三)涉及复议、诉讼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  市局定期对执法人员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  市局定期对下列现场执法记录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一)是否按照规定对执法管理活动进行记录;

(二)执法管理用语、行为是否规范;

(三)是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执法记录的导出、移交、管理、使用;

(四)执法记录仪的保管、维护情况。

第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应当佩戴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管理活动时不佩戴、不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不按规定进行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

(四)利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与气象执法管理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存储设备;

(六)外借或拆卸执法记录仪;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魏县气象局

                            2017年6月10日

 


(编辑:魏县气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