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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救济渠道公示

更新时间:2022-08-14 10:06:31点击次数:1806次


  、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1.当事人对行政执法单位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在其行政执法单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二、救济途径

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或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因其行政执法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三、监督和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3531202

  邮箱地址:cadd89@163.com

 


事前公示 (编辑: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