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卫生健康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实施办法
魏县卫生健康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等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以本部门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内涵)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或者建议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指行政执法机关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以本部门名义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重大执法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下列情形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一)500张床位以上三级以下综合医院、100张床位以上三级以下专科医院、中医医院的执业、变更、歇业、注销登记(不含增加床位)的行政权力;
(二)市政供水单位;
(三)医疗单位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放射诊疗许可;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卫生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下列情形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一)吊销卫生(执业)许可证;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财物 1 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财物 10 万元以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封闭场所、封存物品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六条 (审核程序)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
行政执法决定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七条(审核程序)行政执法机关具体办理行政执法案件的机构(以下简称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审查终结、拟定处理决定后,及时将案卷移送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对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有异议的,由案件承办机构会同法制机构协商确定。
第八条(报送材料)案件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执法决定移送法制审核的函;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查终结报告;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应当包括基本案情、适用的法律法规、执法人员资格、调查取证等情况;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五)相关证据资料;
(六)经听证或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九条(案卷移交登记)法制机构收到案卷后,应当向案件承办机构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见附件),并予以登记。
第十条(审查内容)法制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执法监督权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向行政执法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二条 (审查意见)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同时将案卷退还并予以登记:
(一)对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出具同意的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对定性不准、适用规范不准确或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六)其他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审查时限)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案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因案件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转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审查结果使用)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处理。
第十五条(案卷归档)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留存下列资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
(二)有关处(科)室、单位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律文书;
(三)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文书。
第十六条(集体研究)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经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行政执法机关案件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未经法制审核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的细化监督)各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参照本办法,细化审核范围,优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质量。
第十九条(行政处罚备案)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参照适用)各级卫生部门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参照本办法自行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
附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
附件: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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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前 | 审核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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