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魏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切实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 、送达回证等书面记载。
音像记录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开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的全过程记录。
第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所应当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要求,配备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移动执法终端等影像设备,装备全程监控的询问调查室等设施,严格按照《手持执法终端设备使用管理规定》、《调查询问室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确保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应当全面、准确、真实、完整,执法文书应当符合文书制作规范的要求,音像记录不得剪接、删改,电子数据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及时上传数据中心(或平台)。
第六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从所要进行的执法事项开始时记录,至执法事项办结后结束。
第二章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
第七条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是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一)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应当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证章、标志,使用规范用语,记录拍摄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对执法文书签字确认等过程。
(二)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应自到达被检查单位开启执法记录仪,对被检查单位门头及周边环境进行拍摄后,进入被检查单位;检查完毕后应再次对被检查单位门头进行拍摄后关闭执法记录仪,检查过程中针对违法事实进行连续性截录。
(三)检查结束后使用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制作《现场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卫生监督意见书》等行政执法文书,采集监督检查的电子数据,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传至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
(四)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执法文书制作要求,所有文书应当有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不得缺项漏项。行政执法文书记载的时间应当与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三章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
第八条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是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违法行为开展立案查处,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执法活动所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一)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卫生监督意见书》,并使用移动执法终端采集违法行为的电子数据,及时录入行政处罚案卷信息,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传至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
(二)违法案件的询问(听证)、合议应当使用调查询问室、合议听证室或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制作《询问记录》、《听证记录》、《合议记录》等执法文书。
(三)行政执法人员询问案件当事人应当拍摄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询问人权利义务、询问结束后向当事人核实询问内容、当事人签字确认等过程。
(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决定书》、《催告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等需要送达到当事人的执法文书,在送达时,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等影像设备,需要告知权利义务的必须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四章 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
第九条 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是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所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一)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行政控制决定书》等执法文书。
(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等影像设备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拍摄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笔录》、当事人签字确认等过程。
(四)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形成文字记录。
第十条 实施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是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文书、设备装备管理和资料整理工作。
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案件在案件办结7个工作日内,将全过程记录的录音录像资料信息按要求刻录成光盘保存,交给所在科室管理人员。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案件全过程记录的光盘随案卷保存。
第五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指定专门科室负责本机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保存,各执法科室资料管理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或案件办结后,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组卷交给执法稽查科,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移交专门科室。专门科室应当记录制作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执法活动或案件名称编号、交接人员、交接时间等主要信息。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信息保存期限为两年,其他文书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限保存。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监督执法机构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调用单》后,方可调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十五条 非本机构人员(单位)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后,由管理员提供复制信息,并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卫生健康行政机关法制部门及监督执法机构的稽查部门按照《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稽查制度》负责对本机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监督检查,定期检查各执法处室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随机抽查执法过程中全记录情况。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七条 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对执法记录进行随意删改,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保管不当造成记录毁损的;
(六)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