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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22-08-13 23:38:26点击次数:1089次

魏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透明度,切实维护市场健康运营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卫生健康委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邯郸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邯郸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结合我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邯郸市卫生健康委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要求,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三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卫健局内设执法处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检查项目、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内容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 监督举报。公开卫健局纪检监察室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中,要按省卫生健康委统一标准的执法文书样本,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识。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魏县党政网,邯郸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 办公场所。公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程序如下:

(一)法制牵头,组织相关处室全面、准确梳理市卫《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示内容 ,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二)法制股牵头,组织相关室全面、准确梳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检查项目、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等事前公示的内容,报市工商部门审核后公示。

(三)相关科室负责编制县卫生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卫生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县卫健局有关处室负责人审查和县卫健局法制审定,报县司法局审核后公示。

(四)法制负责公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卫生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卫生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时限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卫生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2)卫生监督所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3)卫生监督所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卫生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二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相关处室和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室和单位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内部审核制度, 拟公示信息要填写信息公示审批表,经法制和保密审查并经委主管领导审定后,由卫生监督所负责在邯郸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公示“双随机”抽查结果,必须经卫生监督所主管领导审定后,由卫生监督所负责在邯郸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公示。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信息,由卫生监督所向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推送共享。未经审定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十四条  建立信息公示纠错机制,相关处室和卫生监督所要定期核对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经调查核实并经委主管领导审定后,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更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三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行政执法公示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魏县卫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