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办事名称 |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 |
设定依据 | 外资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 |
申请条件 |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1、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3、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4、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三)、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五)、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六)、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3、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七)、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八)、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办理材料 |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 |
办理流程 | 受理、核准 | |
办理地点 |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楼410房间 | |
办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
联系电话 | 3532826 | |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外商投资企业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办事名称 | 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登记 |
设定依据 | 外资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申请条件 |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
办理材料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委托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7、住所使用证明;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
办理流程 | 受理、核准 |
办理地点 |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楼410房间 |
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3532826 |
办事名称 | 外商投资公司变更登记 |
设定依据 | 外资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申请条件 |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办理材料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委托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
办理流程 | 受理、核准 |
办理地点 |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楼410房间 |
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3532826 |
办事名称 | 外商投资公司注销登记 |
设定依据 | 外资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申请条件 |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
办理材料 |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委托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
办理流程 | 受理、核准 |
办理地点 |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楼410房间 |
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3532826 |
办事名称 | 外商投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 |
设定依据 | 外资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申请条件 |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
办理材料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4、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
办理流程 | 受理、核准 |
办理地点 |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楼410房间 |
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3532826 |
办事名称 | 外商投资分公司设立登记 |
设定依据 | 外资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申请条件 |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
办理材料 | 1、《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
办理流程 | 受理、核准 |
办理地点 |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楼410房间 |
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3532826 |
办事名称 | 外商投资分公司变更登记 |
设定依据 | 外资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申请条件 |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
办理材料 | 1、《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5、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
办理流程 | 受理、核准 |
办理地点 |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楼410房间 |
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3532826 |
办事名称 | 外商投资分公司注销登记 |
设定依据 | 外资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申请条件 |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
办理材料 | 1、《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4、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
办理流程 | 受理、核准 |
办理地点 |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楼410房间 |
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3532826 |
办事名称 |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
设定依据 | 外资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 |
申请条件 |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四)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或者资产负债表; (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 (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办理材料 |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
办理流程 | 受理、核准 |
办理地点 |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楼410房间 |
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3532826 |
办事名称 |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
设定依据 | 外资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申请条件 |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办理材料 |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办理流程 | 受理、核准 |
办理地点 |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楼410房间 |
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3532826 |
办事名称 |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
设定依据 | 外资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二条 |
申请条件 | 企业法人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
办理材料 |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
办理流程 | 受理、核准 |
办理地点 |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楼 |
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3532826 |
办事名称 |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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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
申请条件 | 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出质股权没有被冻结 |
办理材料 | 1、出质人和质权人签署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表》。 2、出质人和质权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登记事项相关证明。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1)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权证明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2)质权合同。(3)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权出质撤销登记。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
办理流程 | 受理、核准 |
办理地点 |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楼410房间 |
办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3532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