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 >> 返回 您当前所在位置:行政执法公示

魏县气象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更新时间:2022-08-08 11:17:20点击次数:1244次
河北省魏县气象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1个部门共3项
序号项目名称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  法  依  据实施
对象
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河北省魏县气象局(共3项)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河北省魏县气象局观测与网络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二十三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令第62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第93项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条第三款《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
,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不收费需要现场勘验勘察时间不计算在内
2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河北省魏县气象局政策法规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二十三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颁布时间2010年1月27日,施行时间2010年4月1日,2017年10月7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事业单位、企业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不收费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审查时限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河北省魏县气象局政策法规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二十三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颁布时间2010年1月27日,施行时间2010年4月1日,2017年10月7日修订)第二十三条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结论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结论不收费需要现场勘验勘察时间不计算在内


事前公示 (编辑:魏县气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