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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更新时间:2022-08-07 18:04:00点击次数:1352次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权利类别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事项名称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事审核标准

备注

1

行政处罚

违反人民防空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警告可以并处十万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2

行政处罚

违反人民防空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一条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下罚款


3

行政处罚

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行为的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


4

行政处罚

建筑工程违法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处以罚款;第十三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

行政处罚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时限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6

行政处罚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行为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50万以上100万以下;第五十五条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第五十六条处20万以上50万以下;第五十七条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第五十八条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第五十九条1万以上10万以下;第六十条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第六十一条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第六十二条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第六十三条,10万以上30万以下;第六十五条10万以上20万以下;第六十六条10万以上20万以下;第六十七条50万以上100万以下;第六十八条5万以上10万以下;第六十九条50万以上100万以下,5万以上10万以下;第七十条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7

行政处罚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行为的处罚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8

行政处罚

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行为的处罚

《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

行政处罚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

《邯郸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条;第八条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九条处1000政相对法定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处5000元以下罚款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进行处罚


10

行政处罚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九条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行政处罚

建筑违法行为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八条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二条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行政处罚

违法城市道路建设行为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行政处罚

拟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决定的,一律纳入法制审核范围



14

行政处罚

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一律纳入法制审核范围



15

行政处罚

拟作出暂扣或者吊销行政许可决定的,一律纳入法制审核范围



16

行政处罚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1、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

2、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3、对公民没收、收缴或追缴价值5000元以上的违反所得,非法财物,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收缴或追缴价值5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

4、其他对当事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17

行政处罚

1、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2、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3、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4、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5、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6、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7、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18

行政处罚

1、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2、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3、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4、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5、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6、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1、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

2、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3、对公民没收、收缴或追缴价值5000元以上的违反所得,非法财物,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收缴或追缴价值5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

4、其他对当事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19

行政处罚

在人口集中地区从事经营性的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和机动车磨擦片以及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


20

行政处罚

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期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或者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而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的。


21

行政处罚

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非法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或到期后未拆除的。


22

行政处罚

擅自关闭、闲置、拆除、迁移、改建环境卫生设施的。


23

行政处罚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24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按照施工设计方案使用符合国家建材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产品的。


25

行政处罚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未及时处置施工过程中的建筑垃圾的。


26

行政处罚

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车辆密闭不严的,带泥行驶造成道路污染的。

 

 

 

 

 

 

 

 

 

 

 

1、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

2、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3、对公民没收、收缴或追缴价值5000元以上的违反所得,非法财物,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收缴或追缴价值5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

4、其他对当事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27

行政处罚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28

行政处罚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29

行政处罚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30

行政处罚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31

行政处罚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32

行政强制

生活垃圾处理费。

1、被征收人要求听证的;

2、被征收人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程序等提出异议的;

3、拟作出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征收。


33

行政强制

城市空间资源有偿使用服务费。


34

行政强制

建筑垃圾处置服务费、建筑垃圾清运服务费。


35

行政强制

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的。

1、拟作出滞纳金达到本金数额50%的;                               2、扣押、拍卖或依法处理违法设施设备的行政强制决定;

3、作出强制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决定的;

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36

行政强制

临街或景观区域内的单位,未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定期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粉刷的。


37

行政强制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


38

行政强制

在街道两侧的建筑物上进行门面装饰、装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或擅自破墙开店和对临街建筑进行改建的。


39

本部门认为应纳入法制审核范围的其他情形

1、行政相对人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2、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3、属于上级交办、督办案件的;                                         4、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5、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1、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2、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3、程序是否合法;                                                                                                                                                                                                             4、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编辑: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