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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更新时间:2022-08-07 18:02:43点击次数:4586次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方式

备注

1

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

对建筑企业资质的考核、审验,以及企业日常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住建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2

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对在建项目施工许可办理情况、施工企业从业资质情况、工程项目发包分包情况、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施工合同签订情况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产品生产、交易及有关活动,并按期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部门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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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3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1.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按照安全监督计划对城区在建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抽查。

2.企业安全保障体系的运转情况,重点检查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进行隐患排查、整改落实情况等方面。

3.监理单位履行安全职责情况,重点检查监理规划、细则、日志,尤其是安全隐患通知书下达及督促情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第四条 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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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4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1.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按照质量监督计划对城区在建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2.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3.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及构配件的质量。

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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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5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1、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检查。

2、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检查。

3、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检查。

4、对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检查。

5、对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料进行审核。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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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6

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监督管理

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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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7

物业管理活动监管

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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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8

预(销)售行为监管

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企业的商品房销售进行监督管理。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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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9

市政、公共事业监督管理

1、检查城市燃气企业依法经营情况,工程建设情况,对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情况,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指导用户安全用气情况,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情况,以及其他涉及供气安全的工作情况。

2、监督燃气企业是否编制行之有效的燃气应急预案,是否落实日常自查自纠各项措施,对燃气项目是否依法依规进行审查报批,是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等。

3、检查供热企业依法经营情况,特种设备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供热规范化服务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及落实情况,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供热设施检查和维护情况。

4、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营情况,年度绩效考核

5、城市道路的养护管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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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0

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

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宣传推广、工程验收进行监督管理。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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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1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实施情况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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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抽查,抽查比90%


12

城市管理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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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城市管理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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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城市管理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拒绝驶离,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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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城市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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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城市管理

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垃圾,不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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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城市管理

1、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2、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3、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4、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5、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6、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7、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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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城市管理

1、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2、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3、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4、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5、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6、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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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城市管理

1、未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的;2、临街施工现场周围未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的;3、停工场地未及时整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4、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防尘措施的;5、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未进行硬化的;6、渣土未及时清运的;7、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未清洁的;8、施工排水未按规定排放,外泄污染路面的;9、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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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城市管理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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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城市管理

1、依树搭建屋棚或者围圈树木;2、在绿地内堆放物体或者倾倒污水、废弃物;3、在绿地内挖坑、取土;4、钉、刻、划、攀折树木或者损坏花草;5、擅自修剪树木;6、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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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城市管理

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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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城市管理

未经批准,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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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城市管理

在人口集中地区从事经营性的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和机动车磨擦片以及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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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城市管理

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期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或者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而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的。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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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城市管理

不按指定的位置摆摊设点

《河北省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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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城市管理

对商贩无照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河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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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城市管理

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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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城市管理

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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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城市管理

在街道及其两侧的护栏、路牌、电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的。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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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城市管理

在临街建筑物顶部搭棚、设架、堆放物品或在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口及外墙堆放、吊挂物品的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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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城市管理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保养等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或占用城市道路、消防通道、绿地等公共场所的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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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城市管理

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非法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或到期后未拆除的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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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城市管理

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利用车(船)喷涂、张贴、张挂宣传品的,以及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进行宣传的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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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城市管理

户外广告、门店招牌未按照统一规划的要求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规划要求或未及时清洗、粉饰、更换;广告牌、宣传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画廊等户外广告的画面出现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业主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未进行修复;在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利用车(船)喷涂、张贴、张挂宣传品的,以及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进行宣传,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或场地不整洁、美观,期满后没有及时撤除的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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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城市管理

在橱窗、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粘贴、刻画、喷涂、涂写及沿街散发小广告等影响城市容貌的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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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城市管理

在街道及其两侧和公共场地露天从事维修、加工、制作、喷漆、烧烤、店外摆放物品等经营活动的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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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城市管理

街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责任单位,未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要求进行作业或未定时清扫、全天保洁的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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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城市管理

进入城镇的机动车辆造成路面污染或者带泥行驶的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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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城市管理

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包装物等废弃物的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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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城市管理

在公共场所乱倒污水、乱堆污物、垃圾,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的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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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城市管理

在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杂物、冥品、冥物的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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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城市管理

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家禽家畜屠宰和肉类、水产品加工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的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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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城市管理

未经批准饲养家禽家畜的。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未即时清除的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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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城市管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未及时清运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的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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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城市管理

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出售、倒运或擅自处理餐厨垃圾、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污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未使用密闭专用车辆的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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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城市管理

擅自关闭、闲置、拆除、迁移、改建环境卫生设施的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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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城市管理

擅自变更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的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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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城市管理

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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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城市管理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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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城市管理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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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城市管理

建设单位未按照施工设计方案使用符合国家建材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产品的。

《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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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城市管理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未及时处置施工过程中的建筑垃圾的。

《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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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城市管理

所有进出建设施工工地的车辆给城市道路造成污染的。

《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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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城市管理

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车辆密闭不严的,带泥行驶造成道路污染的。

《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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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城市管理

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建筑垃圾的。

《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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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城市管理

维修经营者非法占用道路、公共场所等进行维修作业的

《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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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城市管理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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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城市管理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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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城市管理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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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城市管理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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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城市管理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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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