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12-0000 | 装修人违反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企业的处罚 | 监督检查股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六条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2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13-0000 |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处罚 | 监督检查股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3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14-0000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城市管理股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45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15-0000 | 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处罚 | 城市管理股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5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16-0000 | 物业服务单位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建设管理股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四十二条 | 物业管理企业 | 不收费 | |
6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17-0000 | 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处罚 | 建设管理股 |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十九条 | 物业管理企业 | 不收费 | |
7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18-0000 | 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建设管理股 |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64号)第二十条 | 物业管理企业 | 不收费 | |
8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19-0000 |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 建设管理股 |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64号)第二十一条 | 物业管理企业 | 不收费 | |
9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20-0007 | 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城市管理股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10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21-0000 |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城市管理股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11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22-0000 |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处罚 | 城市管理股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12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23-0000 |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 城市管理股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13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24-0000 | 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城市管理股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物业管理企业 | 不收费 | |
14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26-0000 | 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处罚 | 人民防空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15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28-0000 | 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的处罚 | 人民防空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条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16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29-0000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或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 人民防空办公室 | 《河北省实施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17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27-0000 |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对违反以上条款的处罚。 | 人民防空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18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32-0000 |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 监督检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19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33-0000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 监督检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20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30-0000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监督检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21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31-0000 |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违反规定肢解发包的处罚 | 监督检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22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34-0000 | 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监督检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23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35-0000 |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处罚 | 监督检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24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36-0000 |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监督检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25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37-0000 |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处罚 | 监督检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26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38-0000 | 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处罚 | 监督检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27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39-0000 |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 监督检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28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40-0000 |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处罚 | 监督检查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29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41-0000 | 设计单位违反规定进行设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 | 监督检查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30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42-0000 |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或有其他不按设计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造成质量不符标准的处罚 | 监督检查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31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43-0000 |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监督检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32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44-0000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监督检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33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45-0000 | 泄露应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有关信息的,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监督检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34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46-0000 |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监督检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35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47-0000 |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信息的,或泄露标底的处罚 | 监督检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36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48-0000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监督检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37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49-0000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骗取中标的处罚 | 监督检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38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50-0000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监督检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39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51-0000 | 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 监督检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40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52-0000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贿赂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与评标有关的信息的处罚 | 监督检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41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53-0000 |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监督检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42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54-0000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 监督检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43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55-0000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监督检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44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56-0000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 监督检查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45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57-0000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监督检查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46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58-0000 |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迫使承包方低于成本的竞标的;(二)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暗示设计或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监理的;(六)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八)未按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备案的 | 监督检查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47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59-0000 |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监督检查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48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60-0000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监督检查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49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61-0000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监督检查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50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62-0000 |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 监督检查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51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63-0000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勘察单位未按工程强制标准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按勘察文件进行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工程强制性标准设计的处罚 | 监督检查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52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64-0000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或有不按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监督检查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53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65-0000 | 施工单位未对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检验,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监督检查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54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66-0000 |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与建设或施工单位弄虚作假、降低质量的;2.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监督检查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55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67-0000 | 监理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及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利害关系承担该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 监督检查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56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68-0000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禁止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 监督检查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57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69-0000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工程勘察、设 计活动的处罚 | 监督检查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58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70-0000 | 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 设计单位的处罚 | 监督检查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59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71-0000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 监督检查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60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72-0000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勘察单位未按强制性标准勘察的;2.设计单位未按勘察文件设计的;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的生产厂、商的;4.设计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监督检查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61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73-0000 |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活动的单位,未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的处罚 | 监督检查股 | 《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62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74-0000 | 在进行建筑装饰装修时,擅自拆除、改造供电、供排水、供 热、煤气和消防等涉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使用功能或者安全的设施;损坏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水层和保温层的处罚 | 监督检查股 | 《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63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75-0000 | 在进行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时,承包人未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废气、废水、粉尘和固体废弃物的排放量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的危害的处罚 | 监督检查股 | 《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64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76-0000 |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 监督检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65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77-0000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 监督检查股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66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78-0000 | 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 监督检查股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67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79-0000 | 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监督检查股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68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80-0000 | 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 监督检查股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69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81-0000 | 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监督检查股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70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82-0000 |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处罚。 | 监督检查股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71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83-0000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处罚 | 监督检查股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72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84-0000 |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监督检查股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四条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73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85-0000 | 擅自在民用建筑物上镶贴节能建筑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监督检查股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九条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74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86-0000 | 新建民用建筑未配套建设供热采暖分户计量系统,未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或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未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由县级收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监督检查股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条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75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87-0000 | 未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民用建筑节能检测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监督检查股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一条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76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88-0000 | 扬尘污染防治 | 监督检查股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 违法责任人 | 不收费 | |
77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89-0000 |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监督检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 不收费 | ||
78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90-0000 |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监督检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 | 不收费 | ||
79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91-0000 |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 城市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80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92-0000 |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 | 城市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81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93-0000 |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拒绝驶离,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 | 城市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第九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82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94-0000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 城市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2004]第19号)第七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83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95-0000 | 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垃圾,不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 城市管理股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84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96-0000 | 1、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2、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3、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4、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5、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6、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7、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 城市管理股 |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85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97-0000 | 1、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2、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3、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4、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5、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6、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城市管理股 |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86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98-0000 | 1、未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的;2、临街施工现场周围未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的;3、停工场地未及时整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4、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防尘措施的;5、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未进行硬化的;6、渣土未及时清运的;7、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未清洁的;8、施工排水未按规定排放,外泄污染路面的;9、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 | 城市管理股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87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099-0000 |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 城市管理股 |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88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100-0000 | 1、依树搭建屋棚或者围圈树木;2、在绿地内堆放物体或者倾倒污水、废弃物;3、在绿地内挖坑、取土;4、钉、刻、划、攀折树木或者损坏花草;5、擅自修剪树木;6、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 城市管理股 |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89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101-0000 | 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 | 城市管理股 |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90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102-0000 | 未经批准,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 城市管理股 |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91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103-0000 | 在人口集中地区从事经营性的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和机动车磨擦片以及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 | 城市管理股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92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104-0000 | 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期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或者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而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的。 | 城市管理股 |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93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105-0000 | 不按指定的位置摆摊设点 | 城市管理股 | 《河北省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94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106-0000 | 对商贩无照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管理股 | 《河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95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107-0000 | 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 | 城市管理股 |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96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108-0000 | 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 | 城市管理股 |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97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109-0000 | 在街道及其两侧的护栏、路牌、电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的。 | 城市管理股 |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98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110-0000 | 在临街建筑物顶部搭棚、设架、堆放物品或在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口及外墙堆放、吊挂物品的 | 城市管理股 |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四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99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111-0000 |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保养等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或占用城市道路、消防通道、绿地等公共场所的 | 城市管理股 |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五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00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112-0000 | 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非法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或到期后未拆除的 | 城市管理股 |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六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01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113-0000 | 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利用车(船)喷涂、张贴、张挂宣传品的,以及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进行宣传的 | 城市管理股 |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02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114-0000 | 户外广告、门店招牌未按照统一规划的要求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规划要求或未及时清洗、粉饰、更换;广告牌、宣传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画廊等户外广告的画面出现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业主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未进行修复;在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利用车(船)喷涂、张贴、张挂宣传品的,以及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进行宣传,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或场地不整洁、美观,期满后没有及时撤除的 | 城市管理股 |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八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03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115-0000 | 在橱窗、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粘贴、刻画、喷涂、涂写及沿街散发小广告等影响城市容貌的 | 城市管理股 |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九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04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116-0000 | 在街道及其两侧和公共场地露天从事维修、加工、制作、喷漆、烧烤、店外摆放物品等经营活动的 | 城市管理股 |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十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05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117-0000 | 街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责任单位,未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要求进行作业或未定时清扫、全天保洁的 | 城市管理股 |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06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118-0000 | 进入城镇的机动车辆造成路面污染或者带泥行驶的 | 城市管理股 |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07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119-0000 | 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包装物等废弃物的 | 城市管理股 |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08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120-0000 | 在公共场所乱倒污水、乱堆污物、垃圾,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的 | 城市管理股 |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四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09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121-0000 | 在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杂物、冥品、冥物的 | 城市管理股 |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五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10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122-0000 | 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家禽家畜屠宰和肉类、水产品加工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的 | 城市管理股 |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六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11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123-0000 | 未经批准饲养家禽家畜的。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未即时清除的 | 城市管理股 |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12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124-0000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未及时清运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的 | 城市管理股 |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八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13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125-0000 | 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出售、倒运或擅自处理餐厨垃圾、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污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未使用密闭专用车辆的 | 城市管理股 |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九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14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126-0000 | 擅自关闭、闲置、拆除、迁移、改建环境卫生设施的 | 城市管理股 |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15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127-0000 | 擅自变更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的 | 城市管理股 |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16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128-0000 | 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 城市管理股 |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17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131-0000 | 建设单位未按照施工设计方案使用符合国家建材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产品的。 | 城市管理股 | 《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第二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18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132-0000 |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未及时处置施工过程中的建筑垃圾的。 | 城市管理股 | 《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第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19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133-0000 | 所有进出建设施工工地的车辆给城市道路造成污染的。 | 城市管理股 | 《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第二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20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134-0000 | 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车辆密闭不严的,带泥行驶造成道路污染的。 | 城市管理股 | 《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第二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21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135-0000 | 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建筑垃圾的。 | 城市管理股 | 《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22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136-0000 | 维修经营者非法占用道路、公共场所等进行维修作业的 | 城市管理股 | 《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第四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23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137-0000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 城市管理股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24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138-0000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 城市管理股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25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139-0000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 城市管理股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26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140-0000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城市管理股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27 | 行政处罚 | 111304347454352444-CF-141-0000 |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 城市管理股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28 | 行政强制 | 111304347454352444-QZ-001-0000 | 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的 | 城市管理股 |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29 | 行政强制 | 111304347454352444-QZ-002-0000 | 临街或景观区域内的单位,未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定期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粉刷的 | 城市管理股 |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 | 行政强制 | 111304347454352444-QZ-003-0000 |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 | 城市管理股 |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1 | 行政强制 | 111304347454352444-QZ-004-0000 | 在街道两侧的建筑物上进行门面装饰、装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或擅自破墙开店和对临街建筑进行改建的 | 城市管理股 |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2 | 行政确认 | 111304347454352444-JD-001-0000 |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 | 监督检查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建设单位 | 不收费 | |
133 | 行政确认 | 111304347454352444-JD-002-0000 |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 | 监督检查股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 建设单位 | 不收费 | |
134 | 行政确认 | 111304347454352444-JD-003-0000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监督检查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 建设单位 | 不收费 | |
135 | 行政确认 | 111304347454352444-JD-004-0000 | 建设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 | 监督检查股 | 《河北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 建设单位 | 不收费 | |
136 | 行政确认 | 111304347454352444-JD-007-0000 | 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 | 监督检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六条(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7 | 行政确认 | 111304347454352444-JD-008-0000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及施工图审查备案 | 监督检查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自2015年5月4日起施行)第十三条;《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9号,自2000年7月30日起施行,2010年7月30日第二次修改)第二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8 | 行政确认 | 111304347454352444-JD-013-0000 | 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备案 | 监督检查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9 | 行政确认 | 111304347454352444-JD-014-0000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 | 监督检查股 | 1.《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第八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四条;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第六条;5.《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第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40 | 行政确认 | 111304347454352444-JD-015-0000 |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备案 | 监督检查股 |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14号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41 | 其他类 | 111304347454352444-QT-001-0000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人民防空办公室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收费依据:冀价行费【2014】27号 收费标准:(1等级6B级,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2等级6B级以外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0元 |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冀财综[2014]84号) |
142 | 其他类 | 111304347454352444-QT-002-0000 | 城市空间资源有偿使用服务费 | 城市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三条、《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六条、邯郸市物价局《关于户外广告、标志占用城市空间资源有偿使用服务费正式标准的批复》[2006]4号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市物价局[2006]4号1、户外广告每月每平方米10元;2、(沿)街横(垂)条幅广告每日每条5元;3、楼体巨幅(宽不过1米)每日每条5元;4、店面商业广告牌每月每平方米3元;5、墙体(含围帐)广告每月每平方米5元;6、旗类广告每日每面2元;7、充气飞艇、拱门每个每日50元;8、气球每个每日15元;9、户外促销宣传活动占用公共场所每日50-100元;10、车身广告每月每平方米2元;11、各类棚、亭、廊设置广告每月每平方米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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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其他类 | 111304347454352444-QT-003-0000 | 建筑垃圾处置服务费、建筑垃圾清运服务费 | 城市管理股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邯价[2005]148号收费标准:处置服务费每吨3.5元;清运服务费每吨15元 | |
144 | 其他类 | 111304347454352444-QT-004-0000 | 房屋预售资金监管 | 监督检查股 | 邯郸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45 | 其他类 | 111304347454352444-QT-005-0000 |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 建设管理股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46 | 其他类 | 111304347454352444-QT-006-0000 |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 建设管理股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47 | 其他类 | 111304347454352444-QT-007-0000 | 公租房租金收缴 | 建设管理股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2018年魏县主城区保证性住房租金标准》(魏发改字〔2019〕14号): 公租房租房标准如下:1、一类区域为5元/平方米;二类区域为4元/平方米;三类区域为3元/平方米。 2、廉租住房的月租金标准(以建筑面积为计收单位)为:1.6元/平方米,超出廉租住房规定套型面积标准5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3元/平方米。 | 1、一类区域:望远街以东、一行路以南、礼贤街以西、洹水大道以北; 2、二类区域:龙乡大街以东、长安大道以南(包含盛世魏都)、梨乡大街以西、天安大道以北(包含美康小区),除去一类以外的区域; 3、三类区域:除去一类和二类以外的区域。 |
148 | 其他类 | 111304347454352444-QT-008-0000 |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 监督检查股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行政权力事项共148项,其中行政处罚127项,行政强制4项,行政确认9项,其他类8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