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文书样本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文书样本
建设行政处罚案卷封面
(2019)年度魏住建稽字第(02-015)号 | |||
案由 | 2019年XX月XX日,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由 建设的 工程项目存在 违法违规行为。 | ||
当 事 人 | XXXXX | ||
执法 人员 | (两人以上) | 记录人 | |
立案 日期 | 结案 日期 | ||
处罚 决定 | (XX)年度魏住建稽字第(XX)号 | ||
复议 决定 | (复议决定书编号) | ||
法院 判决 | (法院判决书编号) | ||
归档 日期 |
建设行政处罚案卷目录
序号 | 处罚文书、证据资料等名称(按查办案件顺序形成的 文书、资料分类列明) | 页码 |
1 | 建设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 | |
2 | 建设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书(存档) | |
3 | 建设行政执法调查通知 | |
4 | 送达回证 | |
5 | 建设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
| |
6 | 建设行政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 |
7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存档) | |
8 | 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存档) | |
9 | 建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存档) | |
10 | 建设行政处罚不予听证通知书(存档) | |
11 | 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记录 集体讨论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记录
| |
12 | 建设行政违法案件处罚审批表 | |
13 |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 |
14 | 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档) | |
15 | 送达回证
| |
16 | 建设行政处罚执行完毕证明 | |
17 | 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 | |
18 | 相关资料 |
建设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
编号:XX
XXX:
根据 我站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你在XXX建设的XXXX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有关建设管理法规,我单位(办)决定于 XX年 X月X 日X时在 XXXXX ,对你(单位 ) XXXXX的有关建设活动进行调查。届时请你(单位)主管领导(如不是法定代表人请持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携带如下资料备查:
1、 开发公司资质证
2、 完整图纸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XX年XX月XX日
执法人员: 联系电话:
建设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存档)
编号:XX
XXX:
根据 我站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你在XXX建设的XXXX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有关建设管理法规,我单位(办)决定于 XX年 X月X 日X时在 XXXXX ,对你(单位 ) XXXXX的有关建设活动进行调查。届时请你(单位)主管领导(如不是法定代表人请持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携带如下资料备查:
1、 开发公司资质证
2、 完整图纸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XX年XX月XX日
执法人员: 联系电话:
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 | XXXXXX | ||
送达地点 | XXXXXX | ||
送达文件 名 称 | 建设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 | ||
文 号 | (XX)年度魏住建稽字第(XX)号 | ||
收到时间 | |||
受送达单位(人) 签 章 | |||
不能送达 理 由 | |||
备 注 | |||
签 发 人 | 送达人签章(名) | ||
注:(一)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二)受送达人已向执法机关指定代收入的,由代收人签收; (三)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
建设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
当事人 | 单位 | 名称 | XXX | 地址 | XX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XX | 电话 | XX | |||||||
公民 | 姓名 | 性别 | 电话 | |||||||
住址 | 身份证号码 | |||||||||
案件来源 | 巡查发现 | |||||||||
案情 摘要 | XX 年X 月 X日,住建局执法人员 XXXX 等同志在巡查时发现XXXXX在XXXXX建设的XXXXX工程项目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 |||||||||
执法人员意见
| 如上述违法问题属实,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 |||||||||
执法机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法制机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行政机关审批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建设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
当事人 | 单位 | 名称 | XXX | 地址 | XX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XX | 电话 | XX | |||||
公民 | 姓名 | 性别
| 电话 | |||||
住址 | 身份证 号 码 | |||||||
检查 机构
|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检查 时间 | XX年X月X日 | |||||
现场检查情况记录: 经住建局执法人员 XXX 等同志现场检查,当事人XXX在XXX建设的XXX工程项目,该工程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总面积XX平方米(XXX) |
被检查单位(人)签章(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建设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
案由:XX建设的XX工程项目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时间: XX 年 X月 X日X时 X 分到 X时 X 分
地点: XX
调查询问人: XXXX 记录人: XX
执法人员: XX 执法证编号:XX
执法人员: XX 执法证编号:XX
被调查询问人 XX 职务: XX
联系电话: XX 地址: XX
被调查询问人所在单位: XX
笔录内容:
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及为被调查人确认的记录:
问:我们是住建局的行政执法人员XX,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您过目确认。
答:我已看过了。
告知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
问:你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
答:知道了,我不要求回避。
问:
答:
问:
答:
问:
答:
问:
建设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续页
问:
答:
问:
答:
问:
答:
问:
答:
问:
答:
问:
答:
问:
答:
问:
答:
被调查询问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共 页 第 页
建设行政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当事人 | 单位 | 名称 | XX | 地址 | XX | |||||
负责人 | XX | 电话 | XX | |||||||
公民 | 姓名 | 性别 | 电话 | |||||||
住址 | 身份证号码 | |||||||||
案件来源 | 巡查发现 | |||||||||
调查经过和当事人违法事实及主要证 据 | XX 年X月 X日,住建局执法人员 XX等同志在巡查时发现XX在XX建设的XX工程项目 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与 XX 年X 月X 日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确实存在上述违法行为。
| |||||||||
处理依据及执 法人员 建 议 |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 |||||||||
执法 机构 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行政机关审批 意 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魏住建字(XX)第(XX)号
当事人:XXX
地 址:XX
经查明:XX在XX建设的XX工程项目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的规定,我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改正。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XX年X月X日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存档)
魏住建字(XX)第(XX)号
当事人:XXX
地 址:XX
经查明:XX在XX建设的XX工程项目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的规定,我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改正。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XX年X月X日
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魏住建字(XX)第(XX)号
XX :
你(单位)因在XX建设的XX工程项目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违反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对上述事实、理由、依据、处罚意见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到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XX年X月X日
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存档)
魏住建字(XX)第(XX)号
XX :
你(单位)因在XX建设的XX工程项目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违反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对上述事实、理由、依据、处罚意见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到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XX年X月X日
建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魏住建字(xx)第(xx)号
xx:
你(单位)因在xx建设的xx工程项目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将申请送(寄)到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机关邮政编码:056800 地址:魏县长安大道中段路北
联系电话: 联系人:
逾期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xx年x月xx日
建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存档)
魏住建字(xx)第(xx)号
xx:
你(单位)因在xx建设的xx工程项目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将申请送(寄)到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机关邮政编码:056800 地址:魏县长安大道中段路北
联系电话: 联系人:
逾期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XX年X月X日
建设行政处罚不予听证通知书
魏住建字(XX)第(XX)号
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就在XX建设的XX一案中,因 超过法定期限,本机关决定不予举行听证。
特此通知。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XX年X 月 X日
收件人(单位)签名或盖章: 收到日期:
建设行政处罚不予听证通知书(存档)
魏住建字(XX)第(XX)号
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就在XX建设的XX一案中,因 超过法定期限,本机关决定不予举行听证。
特此通知。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XX年X 月 X日
收件人(单位)签名或盖章: 收到日期:
行政机关负责人
集体讨论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记录
案件名称:XX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案 号:魏住建字【XX】第【XX】
讨论时间:XX年X月X日X时X分至 X时 X分
地点: XXXXXXXXX
主持人: XX 汇报人: XX 记录人: XX
出席人员姓名:XXXXXXX
内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得当;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处罚依据是否准确;处罚种类、幅度是否得当。
讨论记录:XXXX:XX年X月X日上午,我和XX等同志在巡查时发现XXX在XXXX建设的XX工程项目,总面积XX方米。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于XX年X月X日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XX年X月X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X年X月X日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工程的行为涉嫌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拟对该工程作出: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XX(¥XX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XXX:经我局执法人员XX调查,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XX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拟对其做出责令停止施工,限期补办施工许可证相关手续,并处人民币XX(¥XX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符合要求,同意拟作出的上述处罚。
XX:从上述陈述意见来看,该案违法事实清楚,处罚依据明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种类适当,幅度符合自由裁量权范围,同意主办科室处理意见。
XX:以现场检查记录和汇报情况来看,该案件违法事实成立,执法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处罚额度适当,同意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其他人员无异议,同意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XX:同意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结论性意见:经集体讨论,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会人员一致同意对该工程作出:责令停止施工,限期补办施工许可证相关手续,处人民币XX(¥XX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参会人员:
XX年X月X日
建设行政违法案件处罚审批表
当事人 | 单位 | 名称 | XX | 地址 | XX | ||||
负责人 (负责人) | XX | 电话 | XX | ||||||
公民 | 姓名 | 性别 | 电话 | ||||||
住址 | 身份证号码 | ||||||||
案件来源 | 巡查发现 | ||||||||
违法 事实 | XX在XX建设的XX工程项目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 ||||||||
处罚依据 及 执法人员意见 |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作出限期补办施工许可证相关手续,并处罚款XX(¥XX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 ||||||||
执法 机构 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法制 机构 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行政机关审批 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 事 人:XX
住 址:XX
负 责 人:XX
二、案件由来
XX年X月X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XX等同志在巡查时发现,XX建设的XX工程项目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批准立案。局领导 XX年 X月X日批准立案。本案由XX等调查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三、调查经过及证据
XX年X月X日,调查人员再次到施工现场进行调查,对当事人XX进行了询问,当事人介绍了工程的整体情况,承认该工程已开始施工,该工程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获取了《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的现场录像。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证据目录)有: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书;
2、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3、对当事人(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四、违法事实
经查明:XX建设的XX总建筑面积XX平方米。当事人在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XX年X月X日,我局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定性分析
XX建设的XX工程项目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已构成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七、处罚依据及建议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限期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相关手续。
2、罚款:XX(¥XX元)
案件承办人:XX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XX年 X月 X日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住建字(XX)第(XX)号
当事人:XXX
经查明:XX在XX建设的XX工程项目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限期补办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2、罚款:XX(¥XX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魏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行:xxxx帐号:xxxxxx地址: 县标南路西 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或 邯郸市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6个 月内直接向 魏县 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XX年X月X日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档)
魏住建字(XX)第(XX)号
当事人:XX
经查明:XX在XX建设的XX工程项目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XX 1、限期补办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2、罚款:XX(¥XX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魏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行:xxxx号: xxxxxx 地址: 县标南路西 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或 邯郸市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6个 月内直接向 魏县 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XX年X月X日
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 | XX | ||
送达地点 | XX | ||
送达文件 名 称 |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 号 | 魏住建字(XX)第(XX)号 | ||
收到时间 | |||
受送达单位(人) 签 章 | |||
不能送达 理 由 | |||
备 注 | |||
签 发 人 | 送达人签章(名) | ||
注:(一)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二)受送达人已向执法机关指定代收入的,由代收人签收; (三)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
建设行政处罚执行完毕证明
编号:XX
XX在XX建设的XX工程项目中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已经处理完毕。
特此证明。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XX年X月XX日
建设行政处罚执行完毕证明(存档)
(XX)年度魏住建第(XX)号
XX在XX建设的XX工程项目中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已经处理完毕。
特此证明。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XX年X月X日
收件人签名: 收件日期:
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
当 事 人 | 单位 | 名称 | XX | 地址 | XX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XX | 职务 | 负责人 | 电话 | XX | |||||
公民 | 姓名 | 性别 | 电话 | |||||||
住址 | 身份证号码 | |||||||||
案情 摘要 | XX在XX建设的XX工程项目中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的事实,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情节规定。 | |||||||||
处罚决 定及执行情况 |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限期补办施工许可证相关手续,并处以罚款XX(¥XX)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于XX年X月X日将上述罚款全部缴纳,并已开始办理相关手续。 年 月 日 | |||||||||
执法人员意见 |
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 |||||||||
执法机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法制机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行政机关审批意 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立卷、验卷情况记载
本案卷于 年 月 日立卷
本册连面带底共计 页
附证物袋,内装 件
立卷人
|
本案卷于 年 月 日经检验合格。
检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