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依据《邯郸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局执法科室和局下属单位执法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
局法制科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局机关不得作出。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局机关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罚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20万元以上;
(二)扣押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七条 我局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八条 各科室案件承办机构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法制科进行审核。
第九条 承办科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十一条 我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法制股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由法规股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法规股组织听证,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 我局作出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报送法制股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三条 法制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工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四条 法制股在审核过程中,有权利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科室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五条 法制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工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工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件;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按本制度向法规股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法规科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案件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科员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各科室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局领导班子成员会讨论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9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