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执法工作,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按照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建设要求,建立行政公开制度,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以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建设,为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有效的法治保障。
二、目标任务
在住建系统中全面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有序地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六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行政执法理念转变和行政执法方式方法创新,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有效提升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三、实施范围
在住建系统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四、公示内容
要采用一定的方式,将住建局的执法主体、依据、权限、程序、结果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等行政执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外,都要依法、主动公示。
主动公示具体内容包括如下:
(一)执法主体。要主动公示本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名称、执法权限、执法区域、执法人员资格、联系方式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执法依据。要结合本单位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主动公示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执法标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权限。要按照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要求,主动、及时公示本单位的权力事项。
(四)执法程序。要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步骤、执法顺序、执法时限和执法方式,结合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的要求,完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具体程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五)执法结果。执法单位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必须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要全文公示。
(六)救济方式。执法单位实施行政执法,要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方式。执法单位要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等信息。
(八)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五、公示载体
以在网站公示为原则、其他公示方式为补充。局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方式,采取灵活多样、方便群众的方式及时公示本单位最新的行政执法信息。
(一)在党政网部门页面、办公场所的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屏公示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
(二)行政执法决定文书除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外,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全文在网页、办公场所的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屏公示。
(三)采用适当方式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等法定权利。作出行政执法决定,要在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中告知当事人如对行政执法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在本单位网页、办公场所的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屏公示接受监督举报方式。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主动公示方式。
六、公示程序
公示内容及公开的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对拟公示信息由执法人员负责报审,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明确责任领导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该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负责人员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七、时限要求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全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八、监督方式
(一)强化指导监督。加强对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培训,积极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要加强对各执法单位执法公示工作的层级监督。将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作为我局法治建设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评价,及时研究解决行政执法公示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将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抓紧抓好。
(二)深入贯彻落实。各执法单位要认真履行行政执法公示的责任和义务,,因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颁布、修改或废止,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或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调整等原因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各执法单位要及时更正相关公示内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公示内容提出疑问、要求解释的,要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九、保障措施
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拒绝、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消极执法或玩忽职守的;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的,由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报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同意,给予警告、暂扣或注销行政执法证、赔偿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等处分;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度予以处理。
十、公示运行
行政执法公示运行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实施。
十一、公开信息审核
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审核由局法制办负责实施。
十二、纠错机制
由局法制股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和纠错:
(一)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履行法定职责及其相互配合情况;
(五)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或失职行为的查处情况;
(六)其他应监督、检查的内容。
十三、执法监督电话为:0310——3396001
十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