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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井镇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更新时间:2022-08-07 17:19:02点击次数:1260次
双井镇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双井镇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 见《双井镇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执法主体:魏县双井镇人民政府

四、承办机构:魏县双井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五、办理流程:见魏县双井镇行政处罚流程图

六、办理时限

(一)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乡镇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天,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乡镇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三)直接送达的文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60天。

七、监督方式:乡镇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县级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八、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二)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九、处罚结果: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果在县公示平台和省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十、办公地点、时间及电话

(一)地点:魏县双井镇人民政府

(二)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三)电话:0310-3361344

十一、备注

本服务指南用于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由双井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制定。

 


事前公示 (编辑:双井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