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大磨乡制定行政执法公示的具体办法
前大磨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
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了增加执法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优化执法环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前大磨乡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我乡将承担的行政执法的职责、权限、条件、程序、时限、承诺和责任追究、社会监督渠道等,通过一定形式向执法相对人及社会公众公开明示。
第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本乡在行政执法时,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向行政权力享有人和社会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不得歧视。
(二)合法、有效、准确、全面、及时的原则。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应当依法进行,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因时制宜,根据工作发展和群众需要,不断加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建设,及时充实和规范公示内容,拓展公示方式,强化公示手段,在促进依法行政上见实效。
(三)便民原则。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应当表述规范、内容完整、简明扼要,便于群众了解、便于群众办事。
(四)有利监督原则。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应当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群众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权限。包括工作职责、机构设置、执法范围、权限,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号、执法岗位、姓名及职务等。
(二)行政执法事项。重点公示与行政许可、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实施相联系的事项。
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当公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程序、处理结果以及当事人的救济渠道等。
(三)行政执法依据。包括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四)向社会服务承诺的内容、便民措施、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五)其他应当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根据行政执法需要和工作条件采取下列公示形式: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公示国家有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等,便于社会了解和监督。
(二)在部门网站上公开。推行电子政务,在机关网站上公布依法行政的内容。
(三)在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执法公示栏、宣传板报等,对相对稳定内容进行公示,便于办事群众目视。
(四)以其他方式公开,通过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度汇编、办事指南、折页或散页宣传资料等形式公示,便于公众翻阅,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七条 下列内容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司法程序尚未结束或行政执法机关内部正在研究或者审议中,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执法活动正常进行或公平公正的;
(五)其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
第八条 行政执法公示形式要灵活多样,讲求实效,依据公示的内容来确定具体形式,做到内容和形式的统一,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创新公示形式,以保证公示内容最大限度地及时与群众见面,让群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把推行行政执法公示与开展规范化优质服务活动结合起来,完善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 违反公示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责任:
(一)未认真履行公开事项有关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公开承诺的办结时限的;
(三)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的;
(四)不一次告知申请人须提交或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反执法效能责任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违反其他工作规定和纪律的。
对上述违示责任,视情节分别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违反公示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机构及其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征收、继续收取国家或自治区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不使用收费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收费单据、不缴纳当场收缴的罚款、截留私分所收取费用等行政收费过错行为;
(二)违法主体认定错误、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或定性错误、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实施处罚、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职权处罚、无故不送达或不执行、违法处理罚没财物等行政处罚过错行为;
(三)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违反法定程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或解除扣留(封存)等强制措施,使用、丢失或故意损毁扣留(封存)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等行政强制措施过错行为;
第十一条 违示行为引起行政赔偿、触犯刑律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在实行行政执法公示的过程中,设立投诉举报监督电话和举报箱,自觉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认真处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及时查处违示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我乡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十三条 把行政执法公开作为队伍作风纪律整顿和形象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我乡将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召开座谈会、开展民主评议,听取意见,改进工作,并注意及时收集信息,掌握动态,适时反馈,使公开制度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