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 ||||
单位: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章) | 填表日期:2017年6月9日 | |||
序号 | 权力类别 |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名称 |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标准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职工登记材料的。
| 处1万元的罚款 | |
2 | 行政处罚 | 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的 。 | 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0000元罚款 | |
3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或者伪造《职业介绍许可证》从事介绍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
| 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4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以及应当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 | 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5 | 行政处罚 | 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而延迟缴纳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6 | 行政处罚 |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驶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 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
7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 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8 | 行政强制 |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加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 |
9 | 行政强制 |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滞纳金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10 | 行政强制 |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加收滞纳金 | 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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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征收 | 县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含职业年金)征收 |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