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局法制审核人员配备办法
魏县交通运输局
法制审核人员配备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法制审核人员行为,积极有效开展内部执法审核工作,确保依法行政,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法制审核人员,是指局各执法机构中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优化法制审核人员配备比例
局属各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制机构建设,确保法制审核人员配备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要根据执法任务轻重按下列比例配备法制审核人员。
局属各单位法制审核人员按照不少于本部门执法人员总数5%的比例配备。执法任务较重的单位应当明确专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法制审核工作,配强法制审核人员;执法任务较轻的单位可以专兼职法制审核人员协调配备。
第四条 法制审核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法制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二)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熟悉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取得《行政执法证》;
(四)法律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经法制员培训,考试、考核合格的。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制审核员:
(一)违反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分的;
(二)因违法行政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未满两年的;
(三)其他不适合担任法制审核员的。
第六条 法制审核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习、宣传法律法规,协助组织本单位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
(二)落实上级机关执法监督制度,协助本单位建立、完善相关的执法监督制度;
(三)对本单位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文件材料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
(四)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五)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核审、初审和审查;
(六)对本条所列(三)、(四)、(五)项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和监督;
(七)对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进行监督;
(八)组织、协调、参与有关行政复议的答复以及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九)对办结案件的立卷工作进行监督;
(十)法制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法制审核员履行职责时对本单位行政领导负责,业务工作接受上级法制机构的指导。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