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 >> 返回 您当前所在位置:行政执法公示

交通运输局法制审核人员配备办法

更新时间:2022-08-07 15:29:58点击次数:2432次

魏县交通运输局 

法制审核人员配备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法制审核人员行为,积极有效开展内部执法审核工作,确保依法行政,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法制审核人员,是指局各执法机构中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优化法制审核人员配备比例 

局属各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制机构建设,确保法制审核人员配备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要根据执法任务轻重按下列比例配备法制审核人员。 

局属各单位法制审核人员按照不少于本部门执法人员总数5%的比例配备。执法任务较重的单位应当明确专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法制审核工作,配强法制审核人员;执法任务较轻的单位可以专兼职法制审核人员协调配备。 

第四条 法制审核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法制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二)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熟悉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取得《行政执法证》; 

  (四)法律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经法制员培训,考试、考核合格的。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制审核员: 

  (一)违反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分的; 

  (二)因违法行政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未满两年的; 

  (三)其他不适合担任法制审核员的。 

   第六条 法制审核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习、宣传法律法规,协助组织本单位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 

  (二)落实上级机关执法监督制度,协助本单位建立、完善相关的执法监督制度; 

  (三)对本单位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文件材料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 

  (四)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五)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核审、初审和审查; 

  (六)对本条所列(三)、(四)、(五)项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和监督; 

  (七)对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进行监督; 

  (八)组织、协调、参与有关行政复议的答复以及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九)对办结案件的立卷工作进行监督; 

  ()法制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法制审核员履行职责时对本单位行政领导负责,业务工作接受上级法制机构的指导。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编辑: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