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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往镇 综合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

更新时间:2022-08-07 15:27:48点击次数:1136次
车往镇 综合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

车往镇

综合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及《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施和有关音像资料采集储存设备。

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执法需要配备相应音像记录设备。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配备照相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已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应当依照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执行;未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执法需要合理配备。

   行政执法机关严禁配备与本单位执法工作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a类配备标准,原则上不少于3名执法人员一台。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记录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储较大,能够较长时间持续录音录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被删改,真实准确。

有特殊执法需要的,应当具备防爆、红外夜视、GPS定位、数据无线实时上传等其他功能。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音像记录设备配备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安排部门预算时予以统筹保障。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和使用具体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21年8月1日


(编辑:车往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