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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更新时间:2022-08-07 15:19:15点击次数:1772次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行政执法主体:

1、职权执法主体: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第八十五条。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2、委托执法主体:单位名称:魏县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3、执法权限:魏县管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4、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八条、第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七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

9)《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

10)《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

1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

12)《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

13)《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1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条

15)《最低工资规定》第四条

二、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一)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事项及依据(共37项)

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A、平时延长工作时间的,每人按100以上200以下罚款B、休息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每人按200以上300以下罚款C、法定节假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每人按300以上500以下罚款

3)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4)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记录或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无

5)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6)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7)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8)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9)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10)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11)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12)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5—12项)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女职工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处罚细化标准:(1)涉及人数10人以下的,按每涉及1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2)涉及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按每涉及1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3)涉及人数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按每涉及1人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4)涉及人数50人以上的,按每涉及1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处罚细化标准:(1)涉及人数5人以下的,按每涉及1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2)涉及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的,按每涉及1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3)涉及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按每涉及1人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4)涉及人数20人以上的,按每涉及一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3)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14)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15)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16)缴费单位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17)缴费单位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

18)缴费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13—18项)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1、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2、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3、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1)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2)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3)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4)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5)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6)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7)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A、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警告;B、 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罚款2000到5000元;C、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罚款5000到20000元。

19)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20)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21)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2)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23)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24)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19-24项)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A、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涉及5人以下罚款500到800元,涉及10人到20人的罚款800到1500元,涉及20人以上的罚款1500到2000元;B、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的每使用一人一个月罚款5000元;C、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罚款500元;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涉及5人以下罚款200到500元,涉及10人以上的罚款500到1000元;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罚款800元;D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A、5人以下罚款200到500元,B、涉及10人以上的罚款500到1000元。

25)骗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A、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在限期内退还的,处瞒报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B、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瞒报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6)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27)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理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28)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26-28项)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障登记的;

(二)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理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三)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A、逾期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B、逾期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C、逾期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D、逾期4个月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9)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30)因不设账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31)因其他违法行为造志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29-31项)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二)因不设账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三)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A、因不设账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罚款 5000元;B、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罚款10000;C、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罚款20000元。

32)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33)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34)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32-34项)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A、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罚款1000元;B、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罚款3000元;C、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罚款5000元。

35)用人单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36)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35-36项)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入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总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A、用人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金额不超过10000元的,处瞒报骗取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B、用人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超过10000元的,处瞒报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7)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每招用1名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给予200元罚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行政确认

1、行政确认事项及依据(共1项)

集体合同审查登记

法律依据:《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第四十三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共2项)

1、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事前公示 (编辑: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