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魏县大队 法制审核人员配备办法
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魏县大队
法制审核人员配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队法制审核人员队伍管理,充分发挥法制审核人员在法制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邯郸市行政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县交警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制审核人员,是指在办理各类行政案件、刑事案件法制机构中具体承担案件法律审核、重大执法决定审核、执法监督、执法培训、法律服务等法制工作职责的民警。
第二章 法制审核人员的设置
第三条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交警队法制部门配备不少于五名法制审核人员。
第四条 大队内设机构和一线执勤中队也应配备法制审核人员。
第五条 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人民警察身份和行政执法资格;
(二)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较强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五年以上交管执法工作经历;
(四)具有较强执法办案能力和指导工作经验,熟练掌握与交管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五)熟悉交管法制业务,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和写作能力。
第三章 法制审核人员的职责
第六条 法制审核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二)对本级公安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进行审核把关;
(三)负责本级公安机关执法基础台帐、法律文书和执法档案的管理和使用;
(四)参与本部门或单位组织的集体议案和疑难复杂案件的研究,依法提出处理依据和意见;
(五)组织本单位的执法检查工作,负责本单位及执法民警的日常执法质量考评工作,负责建立和管理民警执法档案;对本单位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的录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协助单位领导做好本单位的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答辩和应诉准备工作;
(七)负责本单位民警的法律学习培训,提供法律宣传、咨询服务;
(八)及时发现、收集执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执法调研,及时或定期向上级反馈;
(九)加强案件的案前、案中监督指导,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防止不作为、乱作为以及违反法定程序办案的现象;
(十)承办领导和法制部门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直接参与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对重大疑难复杂行政执法决定,专职法制审核人员可提前介入,及时提供法律指导服务。
第八条 法制审核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模范遵守、严格执行法律,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
第九条 法制审核人员审核案件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拟作出的决定是否适当;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完备;
(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法制审核人员进行案件审核时有权要求办案民警提供相关的执法情况和有关案件材料;督导有关办案人审核人员严格按法定程序和时限办案,对发现的违法问题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九条 法制审核人员审核案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三)适用依据不准或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后,提交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或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章 法制审核人员的管理
第十条 法制审核人员应由法制部门统一组织岗前培训,熟练掌握相关执法技能,经培训合格后上岗履责。
第十一条 法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制审核人员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对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培训、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建立法制审核人员档案。
第十二条 因法制审核人员不负责任或工作疏漏、审核把关不严,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执法问题而造成重大执法决定过错的,由法制审核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因办案民警弄虚作假或因其他原因未按规定向法制审核人员提供真实、全面材料,造成重大执法决定过错的,由办案民警承担责任。
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法制审核人员的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为法制审核人员履行职责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并对法制审核人员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魏县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