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魏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1.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审批类别 |
1 |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四、受理机构
魏县行政服务大厅交通运输局窗口
五、决定机构
魏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六、审批数量
具体审批数量,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关公告确定。
七、办事条件
(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八、申请材料
(1)《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书》(一式三份);
(2)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及复印件;
(3)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及复印件;
(4)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及复印件;
(5)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及复印件;
(6)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及复印件;
(7)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及复印件;
(8)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9)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魏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服务大厅交通运输局窗口
(二)办公时间:窗口报送时间按具体办公时间。
十、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到魏县行政服务大厅一楼交通运输局窗口申请;
(2)受理;
(3)审查与决定;
(4)送达许可决定。
十一、审批时限
承诺5个工作日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
(一)准予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行政许可
发放《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许可决定书》、《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许可证》
(二)不予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行政许可
发放《不予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许可决定书》
十四、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六、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交通运输局行政服务大厅交通运输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0310-3520800服务热线
十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一)窗口投诉:魏县天安大道8号
(二)电话投诉:0310-3556755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魏县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二)办公时间:夏季8:30-12:00下午2:30-5:30冬季8:30-12:00下午1:30-5:30
(三)联系电话:
受理申请:0310-3520800
2.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审批类别 |
2 |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 因修建铁路等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行政许可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行政许可 | ||
在公路用地范围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 行政许可 | ||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 行政许可 | ||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行政许可 | ||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行政许可 |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行政许可 |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受理机构
魏县行政服务大厅交通运输局窗口
五、决定机构
魏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六、审批数量
具体审批数量,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关公告确定。
七、办事条件
7.1 因修建铁路等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1)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
(2)已履行工程项目有关批准手续;
(3)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
(4)不会严重影响路网运行;
(5)使公路改线的,应当符合公路规划;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
(6)建设单位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7.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1)提交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是公民的,本人签字;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3)提交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理由。含申请事项具体内容、施工时间、地点、期限,附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等。
(4)提交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图、公路名称、施工的地点、施工内容、跨越、架设物最低点距路面的距离、穿越、埋设物最高点距路面的距离及可能损坏公路路产的种类及数量;要有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5)提交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6)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7)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7.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1)确需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杆线、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2)已履行工程项目有关批准手续;
(3)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
(4)符合公路规划;
(5)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6)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7.4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
(2)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3)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4)书面说明申请理由、施工期限;
(5)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6)具有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的经济赔偿的能力;
(7)申请人必须保证在公路建设、拓宽改造及管理需要时,必须在期限内无条件无偿拆除;
7.5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1)确需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2)设计的支撑架构件强度、刚性、抗折弯、抗风能力、外廓尺寸等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3)未使用与交通标志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图案、文字或者色彩;
(4)有可行的交通安全保障措施;
(5)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遮挡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监控探头等,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7.6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1)确需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2)符合公路规划、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
(3)满足行车视距要求;有可行的设计图纸;
(4)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
(5)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6)属于收费公路的,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意见。
7.7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1)确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架设杆线、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2)已履行工程项目有关批准手续;
(3)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
(4)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5)涉及公路路产损失的,应当有对公路路产损失恢复或者补偿方案。
八、申请材料
8.1因修建铁路等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1)提交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是公民的,本人签字;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3)提交因修建铁路等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理由。含申请事项具体内容、施工时间、地点、期限,附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等。
(4)提交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图、挖掘或占用公路名称、公路起止桩号、施工内容及可能损坏公路路产的种类及数量;要有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5)提交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6)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7)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8.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1)提交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是公民的,本人签字;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3)提交因修建铁路等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理由。含申请事项具体内容、施工时间、地点、期限,附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等。
(4)提交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图、挖掘或占用公路名称、公路起止桩号、施工内容及可能损坏公路路产的种类及数量;要有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5)提交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6)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7)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8.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1)提交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是公民的,本人签字;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3)提交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理由。含申请事项具体内容、施工时间、地点、期限,附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等。
(4)提交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图、公路名称、公路起止桩号、架设、埋设物与公路路缘沿石或边坡外缘的垂直距离、施工内容及可能损坏公路路产的种类及数量;要有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5)提交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6)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7)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8.4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1)提交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是公民的,本人签字;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3)提交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理由。申请事项具体内容、施工时间、地点、期限,附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等。
(4)提交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图、利用公路名称、铺设的地点、施工内容及可能损坏公路路产的种类及数量;要有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5)提交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6)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7)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8.5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1)提交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是公民的,本人签字;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3)提交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理由。含申请事项具体内容、施工时间、地点、期限,最低点距地面距离、保持期限,公益广告的需提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4)提交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图、公路名称、悬挂地点、施工内容、施悬非公路标志最低点距路面的距离、及可能损坏公路路产的种类及数量;要有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要有非公路标志的保持期限。
(5)提交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6)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7)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8.6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1)提交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是公民的,本人签字;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3)提交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理由。申请事项具体内容、施工时间、地点、期限等。
(4)提交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包括公路名称、施工地点、道口宽度、公民或单位建筑物前缘距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标志或警示桩位置、道口下方设置的排水管数量和孔径;要有申请道口地点距同一侧左右最近道口的间距。
(5)提交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6)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7)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8.7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1)提交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是公民的,本人签字;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3)提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理由。申请事项具体内容、施工时间、地点、期限,附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等。
(4)提交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包括埋设物所在公路的名称、公路起止桩号、埋设的地点,埋设物与公路路缘石或边沟外缘的垂直间距。
(5)提交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6)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7)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魏县行政服务大厅交通运输局窗口
(二)办公时间:窗口报送时间按具体办公时间。
十、办理基本流程
(1)魏县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2)受理;
(3)审查与决定;
(4)送达许可决定。
十一、审批时限
承诺5个工作日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
(一)准予涉路施工活动行政许可
发放《涉路施工活动许可决定书》、《涉路施工活动许可证》
(二)不予涉路施工活动行政许可
发放《不予涉路施工活动许可决定书》
十四、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六、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魏县行政服务大厅交通运输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0310-3511467服务热线
十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一)窗口投诉:魏县天安大道8号
(二)电话投诉:0310-3556755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魏县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二)办公时间:夏季8:30-12:0下午02:30-5:30冬季8:30-12:0下午01:30-5:30
(三)联系电话:
受理申请:0310-3511467
3.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许可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许可。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审批类别 |
3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四、受理机构
魏县行政服务大厅交通运输局窗口
五、决定机构
魏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六、审批数量
具体审批数量,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关公告确定。
七、办事条件
(1)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2)设计的支撑架构件强度、刚性、抗折弯、抗风能力、外廓尺寸等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3)未使用与交通标志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图案、文字或者色彩;
(4)有可行的交通安全保障措施;
(5)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遮挡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监控探头等,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6)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八、申请材料
(1)提交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是公民的,本人签字;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3)提交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理由。申请事项具体内容、施工时间、地点、期限,附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等。
(4)提交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图、公路名称、悬挂地点、施工内容及可能损坏公路路产的种类及数量;要有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要有非公路标志的保持期限;有设计单位资质、施工单位资质的复印件。
(3)提交在公路用地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理由。含申请事项具体内容、施工时间、地点、期限,保持期限,公益广告的需提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4)提交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图、公路名称、地点、施工内容及可能损坏公路路产的种类及数量;广告塔应注明塔柱距公路路缘石或边沟外缘的垂直间距;要有非公路标志的保持期限。
(5)提交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6)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7)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魏县行政服务大厅交通运输局窗口
(二)办公时间:窗口报送时间按具体办公时间。
十、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到魏县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2)受理;
(3)审查与决定;
(4)送达许可决定。
十一、审批时限
承诺5个工作日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
(一)准予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行政许可
发放《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许可决定书》、《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许可证》
(二)不予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行政许可
发放《不予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许可决定书》
十四、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六、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魏县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口
(二)电话咨询:0310-3511467服务热线
十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一)窗口投诉:魏县天安大道8号
(二)电话投诉:0310-3556755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魏县行政服务大厅交通运输局窗口
(二)办公时间:夏季季8:30-12:0下午2:30-5:30冬季季8:30-12:0下午1:30-5:30
(三)联系电话:0310-3511467
受理申请:0310-3511467
4. 更新砍伐区管国、省干线县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批许可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更新砍伐区管国、省干线县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批许可。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审批类别 |
4 | 更新砍伐区管国、省干线县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批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四、受理机构
魏县行政服务大厅交通运输局窗口
五、决定机构
魏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六、审批数量
具体审批数量,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关公告确定。
七、办事条件
(1)确需更新砍伐并有更新砍伐计划;
(2)有切实可行的更新计划、补植措施;
(3)符合公路技术规范要求;
(4)更新砍伐、补植时有可行的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
八、申请材料
(1)提交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是公民的,本人签字;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3)提交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的理由,含拟更新砍伐的树木种类和数量、地点(公路名称、起止桩号),并附《公路路树采伐申请表》。
(4)提交安全保障措施。
(5)提交处置更新砍伐、补植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6)补种计划或代为补种协议。
(7)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携带所有复印件的原件至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原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魏县行政服务大厅交通运输局窗口
(二)办公时间:窗口报送时间按具体办公时间。
十、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到魏县行政服务大厅交通运输局窗口
(2)受理;
(3)审查与决定;
(4)送达许可决定。
十一、审批时限
承诺5个工作日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
(一)准予更新砍伐区管国、省干线县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批行政许可
发放《更新砍伐区管国、省干线县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批许可决定书》、《更新砍伐区管国、省干线县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批许可证》
(二)不予更新砍伐区管国、省干线县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批行政许可
发放《不予更新砍伐区管国、省干线县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批许可决定书》
十四、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六、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魏县行政服务大厅交通运输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0310-3511467服务热线
十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一)窗口投诉:魏县天安大道8号
(二)电话投诉:0310-3556755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魏县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二)联系电话:0310-3511467
受理申请:0310-3511467
5.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审批类别 |
5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 行政许可 |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
四、受理机构
魏县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五、决定机构
魏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六、审批数量
具体审批数量,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关公告确定。
七、办事条件
7.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1)已取得工商道路运输经营执照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2)有符合下列条件的驾驶人员:①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②年龄不超过60周岁;③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纪录;④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7.2申请从事道路客运运班线经营许可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7.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1)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3)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①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②年龄不超过60周岁;③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4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1)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3)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4)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5)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5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申请从事汽车、摩托车或其它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7.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1)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2)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3)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4)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八、申请材料
8.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1)填写《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此表可向魏县交通运输局免费索取,也可自行从交通运输部网站下载打印;
(2)工商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文本、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连续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7)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携带所有复印件的原件至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原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8.2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8.3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1)填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此表可向魏县交通局免费索取,也可自行从交通运输部网站下载打印;
(2)工商营业执照
(3)负责人、办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现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
(4)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6)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携带所有复印件的原件至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原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8.4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1)填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此表可向魏县交通运输局免费索取,也可自行从交通部下载打印;
(2)工商营业执照
(3)负责人身份证明,办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4)经营道路货运站(场)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竣工验收证明;
(5)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文本。
(7)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携带所有复印件的原件至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原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8.5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1)填写《河北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表》(此表可向魏县交通运输局免费索取);
(2)企业管理负责人基本情况、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主要工位负责人基本情况;
(3)机动车维修设备基本情况,设备外协协议;
(4)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5)企业组织机构框图;质量管理手册及各种制度;
(6)有关法规及维修标准、技术资料目录;
(7)厂区平面布置图;
(8)维修车间工艺布局图;
(9)维修工艺流程图;
(10)土地使用证明;
(11)工商营业执照
(12)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要求的材料:①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②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③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④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13)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携带所有复印件的原件至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原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8.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六)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七)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说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之日起倒计。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携带所有复印件的原件至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原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魏县行政服务大厅交通运输局窗口
(二)办公时间:窗口报送时间按具体办公时间。
十、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到魏县行政服务大厅交通运输局窗口;
(2)审查;
(3)组织验收;
(4)出具验收证书。
十一、审批时限
承诺5个工作日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
(一)准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行政许可
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不予道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
发放《不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
十四、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六、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魏县行政服务大厅交通运输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0310-3507403
十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一)窗口投诉:魏县天安大道8号
(二)电话投诉:0310-3556755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魏县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二)办公时间:夏季季8:30-12:0下午2:30-5:30冬季季8:30-12:0下午1:30-5:30
(三)联系电话:
受理申请:0310-3507403
6.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车辆运营证核发许可。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审批类别 |
6 | 车辆运营证核发 | 无 | 行政许可 |
三、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四、受理机构:魏县行政服务大厅交通运输局窗口;
五、决定机构
魏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六、审批数量
具体审批数量,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关公告确定。
七、办事条件
企业或个人已经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核定的车辆数。
八、申请材料
(1)提交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是公民的,本人签字;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3)汽车购车审批表、购车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主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员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计价器安装合格证及复印件。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魏县行政服务大厅交通运输局窗口;
(二)办公时间:窗口报送时间按具体办公时间。
十、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到魏县行政服务大厅交通运输局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
(3)审查与决定;
(4)送达许可决定
十一、审批时限
承诺5个工作日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
(一)准予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行政许可
发放《车辆运营证核发许可决定书》、《车辆运营证核发许可证》
(二)不予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行政许可
发放《车辆运营证核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十四、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六、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魏县行政服务大厅交通运输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0310-3507403服务热线
十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一)窗口投诉:魏县天安大道8号
(二)电话投诉:0310-3556755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魏县行政服务大厅交通运输局窗口;
(二)联系电话:
受理申请:0310-3507403
7. 农村公路竣工验收许可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农村公路竣工验收许可。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审批类别 |
7 | 农村公路竣工验收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六条。
四、受理机构:魏县行政服务大厅交通运输局窗口;
五、决定机构
魏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六、审批数量
具体审批数量,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关公告确定。
七、办事条件
(1)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2)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3)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4)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向项目法人出具检测意见,并向相应交通主管部门上报检测报告;
(5)竣工文件已按有关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6)工程质量缺陷等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7)工程决算已按有关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并抄送造价管理部门;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8)对需进行档案、环保、安全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9)各参建单位已按有关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总结报告;
(10)质量监督机构已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鉴定合格,形成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并完成质量监督报告;
(10)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并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12)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完成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资料审查和验收工作。
八、申请材料
(1)验收申请和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2)项目法人批准文件;
(3)招投标报告;
(4)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试验检测等有关合同;
(5)项目施工许可批复文件;
(6)需进行档案、环保、安全等单项验收的项目的验收合格证书或文件;
(7)建设项目的工程决算、竣工决算和审计报告;
(8)已签发的工程质量缺陷证书;
(9)经审查合格的竣工文件;
(10)各参建单位工作总结、质量检测报告和质量监督部门的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报告。
(11)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魏县行政服务大厅交通运输局窗口;
(二)办公时间:窗口报送时间按具体办公时间。
十、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到魏县行政服务大厅交通运输局窗口;
(2)受理;
(3)审查与决定;
(4)送达许可决定。
十一、审批时限
承诺《农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形成并通过后5个工作日。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
(一)准予农村公路竣工验收行政许可
发放《农村公路竣工验收许可决定书》、《农村公路竣工验收许可证》
(二)不予农村公路竣工验收行政许可
发放《不予农村公路竣工验收许可决定书》
十四、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六、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魏县行政服务大厅交通运输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0310-3520800服务热线
十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一)窗口投诉:魏县天安大道8号
(二)电话投诉:0310-3556755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魏县行政服务大厅交通运输局窗口;
(二)办公时间:夏季季8:30-12:0下午2:30-5:30冬季季8:30-12:0下午1:30-5:30
(三)联系电话:
受理申请:0310-3520800
8.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审批类别 |
8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五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四、受理机构
魏县行政服务大厅二楼交通运输局窗口;
五、决定机构
鸡魏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六、审批数量
具体审批数量,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关公告确定。
七、办事条件
(1)运输不可解体货物的车辆、轮式专用机械车辆或者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车辆,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
(2)车辆与承运货物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
(3)车辆装载的货物质量不超过车辆行驶证核定载质量;装载货物后的长、宽、高,不超过公路、公路桥梁技术标准;
(4)拟经公路有相应的承载能力,拟行驶路线不得经过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
(5)按照要求采取防护措施,不能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八、申请材料
(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行政许可申请表。行驶路线包括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车辆状况包括运输车辆的类型、车辆号牌、自载质量、核定载货质量、轴载、轴距;货物状况包括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载运状况包括时车货总重、车货总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3)车辆行驶证及复印件;
(4)涉及公路路产损坏的恢复或者赔(补)偿方案;
(5)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6)车辆正、侧、后三面照片;
(7)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魏县行政服务大厅二楼交通运输局窗口;
(二)办公时间:窗口报送时间按具体办公时间。
十、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到魏县行政服务大厅二楼交通运输局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
(3)审查与决定;
(4)送达许可决定。
十一、审批时限
承诺5个工作日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
(一)准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行政许可
发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决定书》、《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证》
(二)不予公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行政许可
发放《不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决定书》
十四、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六、咨询途径
咨询地址:魏县交通运输局超限超载治理站开元路中段
电话咨询:0310-3521288服务热线
十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一)窗口投诉:魏县天安大道8号
(二)电话投诉:0310-3556755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魏县交通运输局超限超载治理站
(二)办公时间:夏季2:30-5:30冬季1:30-5:30
(三)联系电话:
受理申请:0310-3521288
9.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未实施)
办理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路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修订)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