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
魏交运﹝2019﹞65号
魏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魏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
记录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推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邯郸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规定,我局制定了《魏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魏县交通运输局
2019年7月20日
魏县交通运输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邯郸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交通运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本细则和行政执法工作实际,为执法场所和执法人员配备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设备,所需经费申请列入财政预算。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推行使用执法记录仪,并使其尽可能与远程终端实现实时数据传输与保存。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执法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配备执法记录仪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按本细则全过程使用,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七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记录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的监督和取证的作用。
第二章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
第八条 对行政许可的受理和送达活动,通过行政许可受理大厅、服务窗口的音视频监控和执法文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九条 全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的所有行政许可受理大厅、服务窗口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音视频监控设备,在工作时间进行全过程监控和记录。
入驻同级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其音视频监控设备的设置和运行服从行政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和要求。
第十条 行政许可工作人员通过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制作或者送达受理、不予受理、补正通知、准予许可、不予许可、送达回证等文书,对受理和送达进行全过程的文字记录。
第十一条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进行勘验、检验、检测、鉴定的,应当通过法定设备进行并出具结果。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对勘验、检验、检测、鉴定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并通过勘验笔录、检验检测报告、鉴定结论等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二条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听证和专家评审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通过音视频设备或监控设备对听证会和专家评审会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并通过制作听证笔录、专家讨论记录等进行文字记录。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招标的,对招标过程的记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举行考试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对考试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组织考试的有关资料作为文字记录。
第十三条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当面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对听取陈述、申辩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并制作笔录。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的内部审批环节以及做出行政许可有关决定,通过有关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第三章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述行政检查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执行交通运输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或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行政检查的文字记录采用制作执法文书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车辆的使用情况;
(二)执法人员风纪;
(三)被检查对象的情况;
(四)被检查的场所、物品、车辆、等情况;
(五)检查行为的实施情况;
(六)需要重点记录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
第十九条 案件的调查取证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或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调查取证的全过程文字记录通过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鉴定结论、检测检验报告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调查取证的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法事实;
(二)执法现场的情况;
(三)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的情况;
(四)勘验现场的情况;
(五)抽样、检验、检测的情况;
(六)进行证据登记保存的情况;
(七)实施鉴定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环节、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做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或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做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文字记录通过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做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实当事人的身份;
(二)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
(三)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
(四)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全过程记录采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字记录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或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送达回证的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送达的时间和地点;
(二)核实受送达人的身份;
(三)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
(四)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五章 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八条 扣押的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或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实施扣押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或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扣押决定书、现场笔录等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三)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的情况;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
(五)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三十条 延长扣押的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实施延长扣押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或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延长扣押告知书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三)告知当事人延长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权利和救济途径的情况;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
(五)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实施解除扣押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或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解除扣押决定书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三)告知当事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的情况;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五)当事人接收被扣押物品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清除、强制拖离等强制执行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或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通知书、听取陈述申辩笔录、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回证、强制拆除公告等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三)告知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通知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的情况;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
(五)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发布强制拆除公告的情况;
(七)实施强制拆除、清除、拖离车辆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有关法律法规及《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冀政办字〔2015〕107号)《邯郸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细则,在执法活动中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或者不按要求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上级部门可以要求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 因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或者不按要求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造成执法过错的,按照有关执法过错追究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2019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