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城镇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魏城镇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魏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加大执法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投诉举报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文明执法、服务态度差、收取钱财礼物、吃拿卡要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向镇政府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二、镇政府收到群众申诉、投诉、举报材料应当予以登记。投诉举报电话:0310-5201986。
三、镇政府根据投诉、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属于镇政府受理范围内的投诉、举报案件交负责人审批后予以立案,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告知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向有权机关反映。
四、 投诉举报受理机关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五、 镇政府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3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接受调查人员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六、如举报者为实名举报并有联系方式,应将办理结果通报举报者,征询其对处理结果的满意情况。
七、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与案件无关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案件知情人打听举报人或案件情况。严禁向被举报者通风报信,或为被举报者说情,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八、本制度由魏城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九、 本制度自公示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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