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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22-08-06 13:14:18点击次数:1170次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局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进行实时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有关文书、听证材料、检验鉴定结论、专家论证报告、内部审批材料、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准确、公正的原则。

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实施全过程记录。

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除本办法规定的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外,根据不同情况,其他执法环节需要音像记录的,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建设全过程记录的相关设施,配备音像记录设备,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环境执法大队负责全过程记录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负责本机构、人员所使用音像记录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  环境执法大队负责对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  行政处罚记录规则

第一节  

第七条  通过现场检查或者收到投诉、申诉、举报、有关部门移送、领导交办材料发现案源后,办案机构负责人根据案源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情况、案发地、案件来源、及立案理由。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指定办案人员,经法规科审查后报局领导批准。

第九条 经核查或者立案调查,对于不属于我局管辖的案件,填写《案件内部处理审批表》,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制作《环境违法案件移送书》,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移送案件。在所附的《送达回证》上详细记录送达地点、送达方式,收件人和送达人分别在《送达回证》签名或盖章并注明送达时间(以下简称“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第十条  经核查或者立案调查,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办案人员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局长审批同意后,制作《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将《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和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一起移送公安机关。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向公安机关移送后,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附上《查封、扣押清单》,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  需要其他单位协助调查与案件有关的特定事项的,制作《协助调查函》,载明请求协助调查的原因、法律依据、协助调查的内容,向有关单位发送。

第十二条  在案件核查或者立案后调查取证时,对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的,制作《现场笔录》,详细记录检查起止时间、检查地点、检查人员姓名和执法证号码、当事人和见证人的基本情况、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出示执法证件情况、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检查情况,填写总页数和页码,当事人、见证人、检查人员分别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三条  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的,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详细记录询问时间、地点、询问(调查)人姓名和执法证件号码、被询问(调查)人情况、询问内容,填写总页数和页码,经被询问(调查)人核对无误后,被询问(调查)人、询问(调查)人分别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十四条  抽样取证时,填写《采样取证通知单》,详细记录抽样时间、抽样地点或场所、当事人、抽样物品名称、数量、容量、编号、形态等,由当事人、抽样人办案人员、见证人分别签名并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采证取样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进行抽样取证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五条  需要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监测。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委托人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鉴定的过程、明确的鉴定结论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第十六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填写《案件内部处理审批表》,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附上《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详细记录编号、名称、型号或者生产单位等信息,当事人、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时,可以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七条  案件调查完毕,办案人员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填写《案件内部处理审批表》,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案卷交由法制机构核审。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第三节  核审与决定

第十八条  法制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案卷材料后,予以审核。核审承办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签写拟处理建议,将《案件内部处理审批表》、案卷材料退给办案机构。

十九条  办案机构将处罚建议报局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第二十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法制机构填写《案件内部处理审批表》,报局领导指定听证主持人。举行听证七日前,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第二十一条  听证过程中,听证记录人员制作《听证笔录》,详细记录案件名称、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案件调查人及所属办案机构、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情况、听证过程,由听证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听证应当全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写出《听证报告》并签名,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本机关负责人。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案由;

(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的简单经过;

(五)案件事实;

(六)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应当处罚的,办案人员填写《案件内部处理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案件性质、立案时间、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主要意见、办案机构复核意见或者听证主持人意见,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集体讨论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讨论过程、讨论结果等,会议全体参加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对于经批准的处罚决定,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法制机构审查后,报局领导批准。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四)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保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  经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第二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案人员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办案人员将申辩情况记入笔录。

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行政机关名称,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第四节 送达与执行

第二十八条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下列方式执行:

(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填写《送达回证》,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二)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委托代为送达

(三)无法直接送达的,也可以挂号邮寄或者特快专递送达。应当注意保存挂号邮寄回执、特快专递回执,作为送达凭证。

(四)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当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注意留存发布公告的报纸、张贴公告的公告栏照片、发布公告的网站截图等送达凭证,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记录,留存相关资料。

当事人不依法履行处罚决定的,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第三十条  在行政处罚决定中,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应当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做好《现场笔录》等有关文字记录,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详细记录案由、案件来源、当事人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或者住址、案源发现时间、立案时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人员及执法证编号、简要案情及查处经过、行政处罚内容、处罚执行方式及罚没财物处置情况,办案人员和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领导批准结案。

 

第三章  行政强制记录规则

第三十二条  执法过程中需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填写《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查封(扣押)审批表》,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当场进行清点,按要求填写《( 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十三条  查封、封存的物品需要委托给当事人、第三人保管的,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附《( 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第三十四条  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填写《案件内部处理审批表》,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制作《查封(扣押)延限通知书》,附《( 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送达当事人,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第三十五条 需要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填写《案件内部处理审批表》,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制作《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当事人,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第三十八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强制执行结果进行全过程记录。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三十九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该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

第四十条  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程序终结后三十日内,按照《河北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的规定,整理案卷材料并立卷。

第四十  行政许可程序终结后十五日内,按照行政许可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行政许可档案。每月两次将行政许可档案移交机关档案室保管。

第四十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需要申请查阅、复制行政许可档案的,应当经办公室主任批准,依法查阅、复制。

需要查阅、复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卷的,应当征求办案机构负责人意见,并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依法查阅、复制。

第四十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行政检查记录规则

第四十  行政检查各程序环节包括:检举管理,案源登记,审批立案,选定人员,调查取证,其中调查取证程序环节又包括:提取书证物证、现场调查或勘验、询问当事人、收集证人证言。

一、检举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对违法案件进行举报,环境执法大队负责受理检举。对收到的检举,根据初步审核情况,进行以下处理:(纸质文书资料、举报管理系统记录方式记录;对采用电话方式检举的,经检举人同意后可通过录音方式同时记录)

1、属于受理范围的,登记到台账上(纸质版)。

2、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检举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

二、案源管理

1.审批

经主管局长或单位负责人在《案件内部处理表》审批意见。(纸质版)

2.立案

待查对象确定后,填制《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局负责人批准后立案检查。(纸质文书资料)

3.选定人员

选定实施检查的检查人员。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实施。

4.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除依照以下各项制作文书外,检查人员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或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记录案件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签字、注明日期。(纸质材料可以采取音像记录)

5.提取书证物证

对调取的营业执照、身份证、验收资料、排污许可证、环评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检查。纸质文书资料,必要时可通过全过程音像记录):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6.收集证人证言

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书面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笔录、录音、录像。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陈述或者证言应当由陈述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当事人、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纸质文书资料记录,必要时可通过执法记录仪同时记录)

 

 监督责任

    第四十五条  实施执法过程全记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损毁,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者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照规定储存或者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编辑:魏县生态环境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