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第一节 适用范围和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服务指南适用于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的种类共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节 行政处罚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
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一)适用范围
1、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对案情简单清楚、处罚较轻的安全生产行政违法行为当场给予处罚所采用的程序。
2、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处罚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4)按照有关规定,制作《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5)将《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6)承办案件人员及时向局主管领导报告行政处罚决定,并按程序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有关事项;
(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主要证据、违法依据;
(3)行政处罚的依据,包括作出该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罚款数额;
(5)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及行政处罚的地点;
(6)注明单位的名称和日期;
(7)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签名。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一)立案
1、办理立案手续。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局各科(室)、中队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补办立案手续。
2、立案条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立案:
(1)有证据初步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
(2)在法定追究行政处罚责任的期限内;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审批。确需进行立案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载明案由、案件来源、案件名称、当事人、案件基本情况等内容。《立案审批表》应经两名承办人签署意见及姓名、执法证件编号、时间后,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再送局主管领导审批。
(二)调查取证
1、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1)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3、制作询问笔录。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情况,并由被询问人和综合行政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
4、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局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并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在7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案件审理
对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报案件审核部门进行审核,召开案审会,负责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审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局主管领导审批。涉及较大数额罚款及其他应当提交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局政策法规科进行案件的合法性审核。
(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行政处罚告知。经审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等,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听证程序处理。
2、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的方式外,原则上应当形成书面证据证明。没有当事人书面材料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3、主管领导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项。《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5个工作日内,行政处罚当事人既不向承办案件科室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5个工作日后,承办案件科室(单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
(2)违法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行政处罚时限要求。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
(五)文书送达
1、送达基本要求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承办案件科室(单位)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2、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
(3)邮寄送达。
(4)公告送达。
(5)经受送达人同意,还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