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 >> 返回 您当前所在位置:行政执法公示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定实施方案

更新时间:2022-08-06 13:07:41点击次数:923次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精神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魏县生态环境系统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时,要执行“三项制度”,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统筹协调的原则,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大幅提升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提高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1.完善制度建设。明确执法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建立健全公开信息审核、纠错机制,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

2.强化事前公开。结合政府信息公开、“四责四诺”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工作。在局官网建立行政执法公示专栏,与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建立链接,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公开相关执法信息,实时动态更新调整。按照机构改革后的职责职权、人员调整等情况编制公开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等,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事前公开的内容,要编制执法人员名录库,在局官网公示,便于群众查询执法人员基本信息。        

 3.规范事中公示、政务服务窗口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办事流程、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窗口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规范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公示信息要简明扼要、内容明确、通俗易懂,方便群众办事,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过程中应不少2人执法,必须主动亮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执法全程表明身份,大力推行说理式执法。

4.加强事后公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在做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要按上级要求及时公开和报送本机关年度行政执法情况及相关数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全面、系统、规范记录,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严格文书制作。在国家,省级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已经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上,根据实际制定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完善有关执法文书格式。

2.规范音像记录。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的音像记录形式。对容易引起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要全程进行音像记录,其他的行政执法行为,有条件的行政执法部门也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音像与文字等多种形式结合,完整记录执法全过程。严格落实全省统一制定的各系统音像记录设备标准办法和配备办法。根据执法实际需要,确定本部门音像记录设备配备比例和标准,配备音像设备及具有摄录等音像记承功能的听证场所、询问场所等,并制定使用管理办法和监督规则,研究制定执法行为用语指引,规范文明开展全过程音像记录,加强音像记录规范化建设。

3.严格记录规档。建立健全案卷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记录制作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执法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确保所有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桂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制股具体负责执法案卷审核,明确需参与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并报司法局备案。

2.明确审核事项。结合实际,按照相关规定,明确本部门纳入法制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事项范围,编制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要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市、县有关规定重点审核。

3.明确审核程序。制定和规范法制审核流程,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2020年3月5日


(编辑:魏县生态环境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