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马村乡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大马村乡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本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法制科室或法制审核人员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凡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决定,执法承办机构依法履行完有关执法程序,拟定出行政执法决定,提交领导集体讨论前,应当将案件全部材料送法制科室或法制审核人员审核。
第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决定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四条 应当及时对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法律文书规范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并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
法制审核工作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5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五条 法制审核主要采取查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方式,案件材料提交不完整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作出说明或者补充材料。
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 经审核发现问题的,将法制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发回承办机构,承办机构修改补正后应当重新审核;承办机构不采纳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连同案卷材料与法制审核意见一并提交行政执法部门主要领导研究。
第七条 承办机构应当落实行政执法的有关程序,指定专人负责法制审核的初审工作,及时报送重大行政执法的相关材料,为法制审核提供协助和支持,应当严格把关,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依法行政提供法制保障。
第八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与机制,对不按规定执行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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