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审计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魏县审计局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审计、调查取证、案卷归档、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加强对审计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 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六条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审计、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强制等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三章 记录的主体
第七条 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或组织中的正式在编人员,并通过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审计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八条 通过审计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协助执法资格的人员,可以协助审计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记录。
第四章 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九条 审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声像资料和保管行政执法案卷。数字档案资料要加密保存,以防失窃。无主管领导同意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借阅、复制或在公共网络发布。电子档案资料密码要由档案保管人员一人掌管并列入档案移交内容。新接任的档案保管人员要重新设置数字档案密码,并注意保密。
第十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视频音像电子记录资料,由设备使用者负责其安全,未经领导同意不得故意删除、复制、向其他团体或个人提供或利用媒体、网络向处界发布。
第十一条 审计执法人员应当在审计工作下列情况全过程记录声像资料:
(一) 审计工作进点安排部署会现场情况;
(二) 办理交接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时;
(三) 送达或移送审计文书时;
(四) 发现可疑线索时记录的人证、物证及其他资料;
(五) 查封被审计单位财产、物品时;
(六) 对与审计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笔录时;
(七) 实地勘察等需要对现场情况进行取证或记录时;
(八) 与被审计单位人员进行交换意见时;
(九) 个别重要事项的现场情况。
(十) 其他需要记录审计过程的情况。
审计期间审计人员要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审计项目结束时交项目审计组长保存。各处室审计人员在全年审计项目结束时,将全年审计期间执法记录电子资料与形成审计文书的电子文档,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电子档案名称规则:
(一)按“﹡﹡﹡年﹡﹡﹡审计组审计项目”名称建立电子文件包;
(二)文件包内分别以“﹡﹡﹡项目电子档案”名称建立二级文件包;
(三)在二级文件包中分别以电子文档资料和电子声像资料为名建立文件包,在此文件包内按审计文书名称与声像名称列示。
第十二条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重要事件或案件查办过程视频、图片、录音要长期保存。日常巡查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审计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审计执法人员的;
(三)审计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五章 记录的使用
第十四条 审计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保障审计机关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第十五条 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声像资料的,由法规处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六条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六章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执法记录设备声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股室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审计项目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八条 审计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十九条 审计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或其他需要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二十条 要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办案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擅自修理的,其费用不予报销。配备的执法记录仪按电子设备更新年限进行更新,未到更新年限的人为损坏,使用人要承担损失。执法记录仪使用期为5年。
第七章检查和考评
第二十二条 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审计执法人员审计工作、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定期对记录的案卷、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二十三条 定期通报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和审计执法人员执法情况,并纳入个人考核,考评结果与评优奖励、年度考核挂钩。
第二十四条审计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四)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五)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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