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审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魏县审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三个公开、三个清单”制度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冀办发〔2014〕25号)、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办厅《关于全面建立“三个公开、三个清单”制度,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邯办发[2014]7号)和《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魏县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魏政字[2017]25号)要求,参照《邯郸市审计局执法公开制度》,做好行政执法公开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一、审计局的职责、权限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
(一)审计局的职责
1.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在县长和市审计局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3.对县属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4.对魏县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对县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6.对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
7.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8.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配合市审计局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0.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1.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12.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3.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14.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质量进行核查。
(二)审计机关的权限
1.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2.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4.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5.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6.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7.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三)审计局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
1.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
负责全县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及指导,调研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行政编制2名,股级职数1名。
2.综合审计股。
负责全县及上级授权和领导交办的财政系统、金融保险系统、粮食系统、商务系统、石油系统、供销合作社系统、乡镇财政、烟草系统、税务系统、发改系统、二轻系统、交通系统、电力系统、邮政通信系统、工业利用外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及临时交办的审计事项。负责全县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农业资金及农口利用外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以及全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和临时交办的审计项目。行政编制2名,股级职数1名。
3.基建审计中心。
组织审计县政府投资和以县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县重点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由国家直接投资、融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4.法规股。
负责审计规章的拟订、修改和报批工作;负责审核、复核局机关审计通知书、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文书;安排全县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召开局内审计业务会议;组织对各股室的审计业务质量监督检查;受理涉及县审计局的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对全县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处理情况。
二、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一)《宪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四)《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
(六)《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
(七)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八)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预算、计划和合同;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数据和历史业绩;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的意见;其他标准。
三、执法程序、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
四、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等依法应当公开的执法结果及责任
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凡审计局统一组织审计的审计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审计结果外,原则上都要通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向社会公告。公告审计结果一般包括以下内容:被涉及单位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审计处理处罚及建议;审计整改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结果;其他认为需要公告的内容。
违反上述公示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对行政许可事项需公示而未公示的,对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再次发生的,予以通报批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示而未进行公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
执法机构应当将本单位的办事地点、投诉网站、电话或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布。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
(一)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魏县人民政府裁决。
(二)除了可以提政府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违反上述公示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对行政许可事项需公示而未公示的,对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再次发生的,予以通报批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示而未进行公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
六、群众投诉举报的方式、电话,受理条件、受理反馈程序
(一)群众投诉举报可采取来信、来访等方式。
1.来信、来访地址:魏县魏州东路68号,邮政编码:056800。
2.受理电话:0310-3514123
(二)受理条件:属于魏县审计局审计管辖范围的工作事项。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局法规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