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置办法
更新时间:2022-08-06 10:44:02点击次数:988次
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置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工作,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促进综合执法系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或者全过程音像记录,所采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和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
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设备配备与履职需要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严禁配置与本单位执法业务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执法需要,配备相应音像记录设备,并作好音像记录设备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根据执法工作实际,确定本单位行政执法机关所属配备标准类型。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如有执法需要应当具备适度大广角镜头,能够清晰、准确、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如有执法需要应当具备无限循环录影功能,能够长时间、不间断进行录音录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如有执法需要应当具备文件加密功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易删改,真实完整。
第七条 执法所配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其他音像记录设备,应当依照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执行。
第八条音像记录设备配备费用,由局机关财务股在安排部门预算时予以统筹保障。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