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综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股具体负责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
(一)重大行政许可,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二)重大行政处罚,包括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数额较大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三)重大行政强制,包括涉案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涉案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另有规定的,依据其规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行政决定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十)是否发现其他违法内容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
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承办部门依法履行完有关执法程序,拟定出行政执法决定,提交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前,应当将案件全部材料送政策法规科审核。
第六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及时对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法律文书规范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并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
法制审核工作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5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七条 案件材料提交不完整的,政策法规科可以要求承办部门作出说明或者补充材料。
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政策法规科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
第八条 经审核发现问题的,政策法规科将法制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发回承办部门,承办部门修改补正后应当送政策法规科重新审核;承办部门不采纳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连同案卷材料与法制审核意见一并提交局领导研究。
第九条 承办部门应当落实行政执法的有关程序,指定专人负责法制审核的初审工作,及时向政策法规科报送重大行政执法的相关材料,为法制审核提供协助和支持。政策法规科应当严格把关,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依法行政提供法制保障。
第十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与机制,对不按规定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0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