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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魏县税务局 法制审核人员配备办法

更新时间:2022-08-05 19:37:36点击次数:1582次

国家税务总局魏县税务局

法制审核人员配备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通知》(邯税发〔2019〕71号)和《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魏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魏政办字〔2019〕29号)的要求,严格实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切实做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在做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做出决定。

第三条 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目的重在合法行政,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守住法律底线。

第四条 做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必须有健全的法制机构、高素质的法制审核人员。

第五条 要充分认识做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重大意义,在健全法制审核制度基础上,切实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确保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到实处,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六条 县局法制股是全县税务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体,法制股工作人员是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人员。县局各单位(部门)要明确1名以上法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法制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单位(部门)法制审核有关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制机构建设,确保法制审核人员配置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七条 根据税务行政执法工作性质和任务轻重,我局按下列比例配备法制审核人员:

税务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审核人员按不少于执法人员总数5%的比例配备。

第八条 法制审核人员编制在县局编制总额内统筹安排解决。

第九条 执法任务较重的部门可明确专职法制联络员负责法制审核工作,并配强配齐法制审核人员;执法任务较轻的部门可以明确专兼职法制员协调配备。

第十条 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具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占法制审核人员的比例,科学设定法制审核人员招录和选配的标准,配备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逐步实现法制审核人员都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可聘用律师或专家协助开展法制审核工作,以解决法制审核人员能力不足的问题。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不断优化知识结构,增强其法学理论研究和综合运用能力。鼓励从事法制审核的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第十二条 严格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审核标准,规范审核程序,强化审核责任,督促支持法制机构和法制审核人员依法审核,并尊重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依法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及法制审核人员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格依法提出审核意见,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做出的每一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部门)法制审核人员配备表(样表)

填表单位(盖章)                                                 部门负责人签字:

姓名

性别

职务

工作年限

学历

所学专业

备注





































 


(编辑:国家税务总局魏县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