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魏县税务局税务执法文书样本
税务执法文书样本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罚告〔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对你(单位)(地址: )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 年 月 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1.本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设置。
2. 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后,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前使用,依法当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
3. 本文书受送达人处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填写注册登记地址或者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地址。
4. 本告知书由税务人员在对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根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填写。
5. 本告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6. 文书字号设为“罚告”,稽查局使用设为“稽罚告”。
7. 本告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局(稽查局)
税罚〔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经我局(所)
,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
1.
2.
(二)
……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
……
二、处罚决定
(一)
1.
2.
(二)
……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 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日内到 缴纳入库(账号:______)。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
3. 本文书受送达人处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4.“经我局(所) ”:横线处填写“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你(单位)(地址: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对你单位(地址: ) 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地址填写注册登记地址或者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地址。
5.本决定书的主体部分,必须抓住税收违法的主要违法事实,简明扼要地加以陈述并说明主要证据,然后列举处罚的法律依据和具体情节轻重,写明处罚结论。若违法事实及证据复杂,应给予分类分项陈述。
6.本决定书所援引的处罚依据,必须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并应当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7.“向 ”横线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8.本决定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9.文书字号设为“罚”,稽查局使用设为“稽罚”。
10.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一份送征管部门,一份装入卷宗。
税不罚〔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经我局(所)
,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 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 ,依照 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 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设置。
2. 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或者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五年后发现的案件作出决定时使用;或者其他依法不予处罚情形的。
3. 本文书受送达人处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4.“经我局(所) ”:横线处填写“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你(单位)(地址: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对你单位(地址: ) 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地址填写注册登记地址或者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地址。
5.“上述行为违反 规定”横线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正文直接填写相关法律规定条款。
6.“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 ”:横线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者属于超过五年被发现的违法行为等情形。
7. “依照 规定”,横线处根据具体情形,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等条款。
8.“向 ”横线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9.本决定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10.文书字号设为“不罚”,稽查局使用设为“稽不罚”。
11.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一份送征收管理单位,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局(稽查局)
税(稽)暂罚〔 〕 号
关于批准 暂缓(分期)缴纳罚款的通知
:(纳税人识别号: )
经对你(单位) 年 月 日提出的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批准你(单位)暂缓(分期)缴纳我局 年 月_ 日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罚〔 〕 号)中所处以的罚款(大写) (¥ )
(以下内容区分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情形选择性填写)
经批准暂缓缴纳的罚款,限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缴清。
经批准分期缴纳的罚款,限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分 期缴清。具体缴纳时限和金额为:
(一) 年 月 日前缴纳(大写)
(¥ );
(二) 年 月 日前缴纳(大写)
(¥ );
(三) 年 月 日前缴纳(大写)
(¥ );
……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批准被处罚对象提出的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并通知被处罚对象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时使用。
3.本通知书抬头填写批准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对象的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4.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文书字号设为“税暂罚”;稽查局使用时设为“税稽暂罚”。
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交批准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对象,一份由税务机关装入卷宗。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冀邯XX税XX分局简罚 税简罚〔2021 〕105号
被处罚人名称 | XX超市 | ||||
被处罚人证件名称 | 营业执法 | 证件号码 | 911304343XXXXXX46B | ||
处罚地点 | 国家税务总局XX税务局XX税务分局 | 处罚时间 | 2021-07-20 | ||
违法事实 及 处罚依据 | 截止2021年7月16日,你单位未办理2021-01-01至2021-06-30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我局于2021年07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国家税务总局XX税务局XX税务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冀邯X县税XX分局限改〔2021〕1895号),限你单位于2021年07月19日前到国家税务总局XX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理纳税申报,经查询“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当事人申报明细信息,2021年07月20日你单位仍未办理上述税费纳税申报。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包括:①“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当事人经营范围信息,税费种认定表;②“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当事人未申报明细信息;③《国家税务总局XX税务局X税务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冀邯X县税XX分局限改〔2021〕1655号)及送达回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税,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用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你单位应在7月15日前如实办理上述税费的纳税申报。 综上所述,你单位未在2021年7月15日之前办理纳税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5: 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一)逾期90天以下的,对个人处2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超过90天且180天以下的,对个人处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超过180天的,对个人处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你单位罚款20元。 你单位对上述违法事实及法律适用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
缴纳方式 | £1.当场缴纳; R2.限十五日内到 国家税务总局XX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缴纳。 | ||||
罚款金额 | (大写) 贰拾元整 ¥ 20.0 | ||||
告知 事项 |
1.当事人应终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纠正; 2.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XX县税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税务机关可自缴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4.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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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已告知我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我陈述、申辩如下: 无异议
经办人:XXX 2021年 7 月20日 | |||||
执法人员: XXX , XXX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 签收情况: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设置。
2.适用范围:在对公民处以 200 元(含 20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3000 元(含3000 元)以下罚款,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时使用。
3.填写说明:
(1)被处罚人名称:单位被处罚的,填写单位全称;个人被处罚的,填写个人姓名。
(2)被处罚人证件名称:单位填写税务登记证件(含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填写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个人被处罚的,填写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
(3)证件号码:单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填写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个人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4)缴纳方式:如果是当场缴纳,在“□1” 内打“√”,如是指定缴纳在“□2”处打“√”,在“ ”填写缴纳地点。
(5)经办人:填写具体经办被处罚事项,能代表被处罚人陈述申辩及签收文书的人员,被处罚人是单位的,要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冻结存款适用)
税保冻〔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鉴于你(单位)(地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决定从 年 月__日至 年 月 日冻结你(单位)在__________的存款(大写) (¥ )元。请于 年__月__日前缴纳应纳税款;逾期未缴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冻结账户的账号: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冻结纳税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时针对纳税人使用。
3.本文书受送达人处填写纳税人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4.“鉴于你(单位)(地址: ) ”地址填写注册登记地址或者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地址。第二横线处填写冻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或第五十五条,结合具体违法情形填写)。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横线处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或者第五十五条。
6.“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横线处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所在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7.“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填写冻结起止日期间隔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8.“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横线处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等条款。
9.“向 ”横线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10.本决定书应与《冻结存款通知书》一并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使用。
11.本决定书与《冻结存款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在送达金融机构后送达纳税人一份。
12.文书字号设为“保冻”,稽查局使用设为“稽保冻”。
13.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随同《冻结存款通知书》送金融机构,一份送纳税人,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扣押/查封适用)
税保封〔 〕 号
鉴于你(单位)(地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决定从 年 月 日至 年__月 日对你(单位)的 (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予以 。如纳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税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依法查封、扣押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使用。
3.本文书受送达人处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4.“鉴于你(单位)(地址: ) ” 地址填写注册登记地址或者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地址。第二横线处填写查封、扣押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或第五十五条,结合具体违法情形填写)。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横线处分别填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或第五十五条。
6.“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横线处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所在税务机关具体名称。“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填写查封、扣押起止日期。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除上述情形外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7.本决定书审批程序和权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1)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实施扣押的,由税务机关(包括税务所、稽查局)负责人审批,文书正文中可不注明“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实施查封、扣押的,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批。
8.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9.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评估价估算。
10.税务机关按上述方法确定应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拍卖、变卖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11.“对你(单位)的 ”横线处填写税务机关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具体名称及数量。
12.“向 ”横线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13.本决定书在必要时与《协助执行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可要求协助执行部门停止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14.文书字号设为“保封”,稽查局使用设为“稽保封”。
15.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一份送协助执行部门,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税强扣〔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鉴于你(单位)(地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决定从 年 月 日起从你(单位) 的存款账户(账号: )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 (¥ )
滞 纳 金(大写): (¥ )
罚 款(大写): (¥ )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 (¥ )
合 计(大写): (¥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设置。
2.适用范围:
(1)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但纳税人逾期未缴纳税款时使用;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时使用;
(3)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时使用;
(4)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时使用。
3. 本文书受送达人处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4.“鉴于你(单位)(地址: ) ” 地址填写注册登记地址或者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地址。第二横线处填写强制执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结合具体情况填写)。
5.“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横线处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所在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6.“在 的存款账户(账号: 中扣缴以下款项)”横线处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具体名称。
7.本决定书应与《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一并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使用。
8.“向 ”横线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9.本决定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在送达金融机构后送达纳税人一份。
10.文书字号设为“强扣”,稽查局使用设为“稽强扣”。
11.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金融机构,一份送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拍卖/变卖适用)
税强拍〔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鉴于你(单位)(地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决定:
依法予以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收款项时使用。
3.本文书受送达人处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4.“鉴于你(单位)(地址: ) ”,地址填写注册登记地址或者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地址。第二横线处填写强制执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结合具体情况填写)。
5.“经 税务局(分局)”横线处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所在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6.在“决定: ”横线处,根据做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前的实际情况,从以下三款内容中选择填写:
对《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 税保封〔 〕 号)所查封(扣押)的你(单位)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自 年 月 日起对你单位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大写) 元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对你单位提供用于纳税担保(纳税担保书 号)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7.税务机关在实施拍卖或者变卖时,拍卖或者变卖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8.税务机关按上述方法确定应拍卖或者变卖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9.税务机关对有产权证书的动产或不动产拍卖后,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有关机关协助办理该动产或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10.“向 ”横线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11.本决定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12.文书字号设为“强拍”,稽查局使用设为“稽强拍”。
13.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纳税人,一份送协助执行部门,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局(稽查局)
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冻结存款适用)
税解保冻〔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鉴于你(单位) ,根据
规定,我局决定解除 年 月 日《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 税保冻〔 〕 号)对你(单位)存款账户 号存款的冻结。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三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已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纳税人缴纳了应纳税款或者税务机关已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入库,或者查明纳税人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被冻结款项与违法行为无关,违法行为已作处理不再需要冻结,冻结期限届满后使用。
3.本文书受送达人处填写纳税人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4.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冻结存款;纳税人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依法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入库的,也应发出本决定书解除冻结存款。
5.“鉴于你(单位) ”横线处应分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不同原因分别填写:
(1)没有违法行为;
(2)被冻结的存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3)违法行为已被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4)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5)如税款已在期限内缴纳,则分别填写:
一是纳税人在限期内自行缴纳应纳税款的,填写“已在限期内缴纳”;
二是由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入库的,填写“已经依法强制执行”。
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6.“根据 规定”横线处根据具体情况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三条。
7.本决定书应与《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一并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使用。
8.本决定书与《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本决定书送达纳税人一份的同时送达金融机构。
9.文书字号设为“解保冻”,稽查局使用设为“稽解保冻”。
10.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随同《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送金融机构,一份送纳税人,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局(稽查局)
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扣押/查封适用)
税解保封〔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鉴于你(单位) ,根据 规定,决定解除 年 月 日《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 税保封〔 〕 号)查封(扣押)你(单位)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请于 ___年__月__日前持《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或《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前来办理解除查封(扣押)手续。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自行缴纳了应纳税款,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了应纳税款,或者查明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被扣押、查封财产与违法行为无关,违法行为已作处理不再需要扣押、查封,扣押、查封期限届满后使用。
3.本文书受送达人处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4.本决定书审批程序和权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1)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实施扣押的,由税务机关(包括税务所、稽查局)负责人审批;
(2)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查封、扣押的,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批。
5.“鉴于你(单位) ”横线处应分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不同原因分别填写:
(1)没有违法行为;
(2)被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与违法行为无关;
(3)违法行为已被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查封;
(4)扣押、查封期限已经届满;
(5)如税款已在期限内缴纳,则分别填写:
一是纳税人主动在限期内全部缴纳应缴款项的,填写“已在限期内缴纳了应缴税款、滞纳金”;
二是由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款项入库的,填写“应缴税款、滞纳金已由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扣押、查封措施的情形,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6.“根据 规定”横线处根据具体情况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
7.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查封(扣押);纳税人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入库的,也应向当事人发出本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
8.解除查封(扣押)后,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保存的《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或者《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收据》收回存档。
9.本决定书在必要时与《协助执行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可要求协助执行部门解除停止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10.文书字号设为“解保封”,稽查局使用设为“稽解保封”。
11.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一份随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协助执行部门,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局(稽查局)
税强申〔 〕 号
:
申请执行人: 地址:
行政机关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被申请执行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根据 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
附件: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款、滞纳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时使用。
3.本申请书抬头填写税务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的具体名称。
4.正文第一段填写申请理由,理由一般包含如下内容:
(1)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未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2)已对 (《税务处理决定书》名称、字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名称、字号)申请行政复议,但对 (复议机关) 年 月 日作出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 税复〔 〕 号)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
(3)已对 (《税务处理决定书》名称、字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名称、字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名称、字号)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履行 人民法院 (判决书或裁定书名称、字号)的判决(裁定)。
5.“根据 规定”横线处依照不同情况填写以下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九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
6.“附件”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的文书名称、字号。
7.文书字号设为“强申”,稽查局使用设为“稽强申”。
8.本申请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人民法院,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通〔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事由:
依据:
通知内容: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知有关税务事项时使用。除法定的专用通知书外,税务机关在通知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留抵退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变更检查人员、变更检查所属期,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均可使用此文书。
3.填写说明:
(1)抬头:填写被通知人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2)事由:简要填写通知事项的名称或者实质内容;
(3)依据:填写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
(4)通知内容:填写办理通知事项的时限、资料、地点、税款及滞纳金的数额、所属期等具体内容。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缴纳税款、滞纳金的,应告知被通知人:若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其他通知事项需要告知被通知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应告知被通知人: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税务行政复议的,应写明税务复议机关名称。
税务局(稽查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税限改〔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你(单位) 。根据 ,限你(单位)于
。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时使用。
3.填写说明:
(1)抬头: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2)“你(单位) ”:具体违法行为;
(3)“根据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内容;
(4)“限你(单位)于 ”横线处填写 “___年__月__日前 ” 或者“收到本文书之日起 日内 ”。
4.本文书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机关一份,税务行政相对人一份。
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税检通〔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 等人,自 年 月 日起对你(单位) ___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检查人员在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税务检查时使用。
3. 本通知书抬头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4.“决定派 等人”横线处至少填写两人姓名。
5.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6.文书字号设为“检通”,稽查局使用设为“稽检通”。
7.本通知书为 A4 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查对象,一份装入卷宗。
送达文书名称 | |
受送达人 | |
送达地点 | |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 年 月 日 时 分 |
代收人代收理由、签名或盖章 | 年 月 日 时 分 |
受送达人拒收理由 | 年 月 日 时 分 |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 年 月 日 时 分 |
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 年 月 日 时 分 |
填发税务机关 | (印章)年 月 日 时 分 |
使用说明
1.本送达回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至第一百零六条设置。
2.适用范围:向当事人送达税务文书时使用。
3.“送达文书名称”栏,填写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4.“受送达人”栏,受送达人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纳税人识别号代替;受送达人为个人的,填写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5.“送达地点”栏,填写送达税务文书的具体地点。
6.“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栏,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
7.“代收人代收理由及签名或盖章”栏,受送达人为个人的,本人不在由其同住成年家属在此栏签名,并注明与受送达人关系;受送达人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在的,由其代理人或其他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员在此栏签字。
8.“受送达人拒收理由”栏,受送达人或其他法定签收人拒收时,由送达人填写此栏。
9.“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栏,受送达人拒收时,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在此栏签名或盖章,不应由税务人员签名或盖章。
10.本送达回证为A4竖式,随同送达的税务文书装入卷宗。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税听通〔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根据你(单位)提出的听证要求,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在 举行听证,请准时参加。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本次听证由 主持,如你(单位)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需要申请回避的,请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提出,并说明理由。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时使用。
3.抬头:填写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4.本通知应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送达当事人。
5.本通知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6.文书字号设为“听通”,稽查局使用设为“稽听通”。
7.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装入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