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更新时间:2022-08-05 16:23:56点击次数:1201次
魏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魏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共23项)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 法 依 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
1 | 对医护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十八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 《护士条例》(2008年1月23日 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三十一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9年3月16日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二条 | 医师、护士 | ||||||||
2 | 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主席令第五十九号)第二十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五条第二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五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一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第四条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四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卫医办发〔2006〕432号修订)第六十六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14 号)第四条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9号)第四条 《医疗机构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1号)第十条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三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第三条、第三十七条 | 《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10号)第二条 |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第四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第六条 《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2号)第四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第四条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第三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14〕8号) | 医疗机构 | |||||
3 | 对献血工作、采供血、临床用血及原料血浆采集供应行为和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主席令第九十三号)第四条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三条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30日通过)第四条第三款 | 《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第18号令修订)第六条、第五十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8号、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订)第五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二条 |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卫科教发〔1999〕第247号)第二十九条 | 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 |||||
4 | 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检查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号)第四条 | 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 |||||||||
5 | 对医疗美容服务的监督检查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第四条 | 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 |||||||||
6 | 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及临床应用的监督检查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第四条 |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6〕94号)第六条、第三十七条 | 医疗机构 | ||||||||
7 | 对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第四条 | 医疗机构 | |||||||||
8 | 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六十号,2017年11月4日主席令第八十一号修订))第九条、第八十七条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三条、第三十四条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四条 | 医疗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
9 |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十七号,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五号修订)第六条、第五十三条 | 医疗机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10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四十九条 | 设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医疗机构 | |||||||||
11 | 对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令第428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 | ||||||||
12 | 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457 号)第四条 | 医疗机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13 | 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检查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668号修订)第七条 |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
14 |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四、三十五条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 |||||||||
15 | 对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条、第十二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第十八号令修订)第三条 | 公共场所 | ||||||||
16 |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二十八条 | 学校 | |||||||||
17 | 对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十七号,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五号修订) |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8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18 |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监督检查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19 | 对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2016年4月17日住建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修订)第十六条 |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号)第四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20 |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监督检查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2016年4月17日住建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修订)第三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21 | 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检查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三条 | 放射工作单位 | |||||||||
22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六十号,2017年11月4日主席令第八十一号修订)第六十二条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三条 | 职业病诊断机构 | ||||||||
23 | 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第四条 | 托儿所、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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