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城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更新时间:2020-12-26 09:27:21点击次数:1717次
魏城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乡镇行政执法的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结合我乡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本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中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受本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行定期检查与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定期检查内容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实施情况;
(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情况;
(三)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情况;
(四)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五)执法过程中存在问题情况;
(六)其他应检查的内容。
日常监督内容包括:
(一)执法单位或组织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执法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三)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四)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五)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检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二)对执法案卷进行抽查;
(三)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
(四)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五)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在执法监督过程中,乡镇政府和上级政府法制部门有权调阅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资料,被监督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不得拒绝。
第七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纠正,同时,对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人员,按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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