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口集乡重大行政决策民意调查制度
更新时间:2020-01-30 18:35:00点击次数:1803次
沙口集乡重大行政决策民意调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决策的法制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关于加快市乡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魏依法行政办〔2017〕4号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涉及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民生事项的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需要采用民意调查形式听取公众意见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民意调查由拟定该决策方案草案的乡直有关部门和各村(居)委员会(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组织。
决策承办单位为两个以上的,可以联合组织民意调查,也可以由其中一个单位组织。
第四条 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民意调查,应当遵循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五条 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民意调查,可以采取网络普遍调查、短信随机调查和特定人群抽样调查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六条 民意调查情况作为乡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委托独立调查研究机构进行民意调查的,应当要求其作出书面民意调查报告。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民意调查报告进行分析、研究,说明民意调查意见采纳情况。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将决策草案提交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提请乡政府审议时,应当同时提交民意调查报告及意见采纳情况。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1月22日
- 上一篇:沙口集乡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
- 下一篇:沙口集乡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