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马村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大马村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结合本乡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乡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监督检查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照片、录音、录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等,采取合法、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综合执法协理员可协助执法过程记录。
第五条 乡镇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等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 乡镇行政执法部门相关业务科室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对于工作窗口及场所,在办公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七条 乡镇行政执法部门有关业务科室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或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巡查发现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执法人员进行相应文字和音像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记录,存档备查。
行政执法部门有关业务科室办公(办案)区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有关情况,执法人员巡查时应配备执法记录仪随时记录有关情况。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中全面反映调查过程及内容,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及相关法律文书,如实记录现场检查(调查)情况,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在做好书面记录同时应进行音像记录。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并填写相应文书: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协助调查函、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工作人员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证据登记保存、查封施工现场(场所)、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通过制作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同时应进行音像记录。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组织拆除违法建设,查封(取缔)场所时,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承办人在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制作《案件处理审批表》,载明基本案情、调查取证情况、证据材料、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行政处罚进行审查,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意见》,应载明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承办人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专家出具专家意见书。
对专家进行的现场检查(勘察)过程及论证会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十七条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进行全面客观记录。
第十八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书等决定性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3个工作日内将简易程序案件录入执法办案平台备案;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三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文书送达回执》中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四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在《文书送达回执》中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五条 公告送达的,应制作《公告送达审批意见书》,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等内容。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有关业务科室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跟踪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文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当事人通过口头方式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八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应依法强制执行,并制作相应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采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九条 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的规定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当在24小时内将记录内容刻录成光盘或存储于专用存储器。
第三十一条 有关业务科室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等工作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