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代固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人员配备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好国家、省、市和县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全镇法制审核人员业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培训范围为承担法制审核的工作人员和分管领导。
第三条 培训应当坚持结合工作实际、注重实效,坚持培训的经常化、规范化,使法制审核人员全面掌握法律知识、业务知识。
第四条 全镇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工作由镇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 培训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领导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
(二)宪法以及国家相关基本法律知识;
(三)《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公共法律法规;
(四)专业法律法规,由各科室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五)依法行政相关内容。
新颁布或者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及时纳入学习培训内容。
镇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编制调整用于学习培训的法律法规材料。
第六条 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互联网+培训”、案例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法制审核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学时、课程和教材参加培训。
第七条 培训类别分为任职培训、岗位培训、专题培训。
(一)任职培训。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新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在上岗前接受专业任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从事法制审核工作。
(二)岗位培训。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岗位培训。每年组织两次以上岗位培训。所有法制审核人员要严格按照要求,积极参加由县政府法制办举办的业务培训。
(三)专题培训。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专题培训,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举办专题讲座或研讨类的培训。
(四)自主培训。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统一组织、法制审核人员个人灵活安排,通过网络在线或学习指定书目、材料等方式进行主动式自我学习教育。
第八条 建立法制审核工作人员培训档案。对培训学习情况应当进行考核,作为对法制审核人员工作及任职能力的重要依据。考核项目包括培训考试成绩、学时统计、自学记录,考试成绩不合格的,暂停法制审核资格,限期补课直至通过,两次不合格(包括补课不合格)的,调离法制审核岗位。
第九条 支持鼓励法制审核人员取得法律学历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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