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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辛庄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更新时间:2020-11-18 14:52:49点击次数:1510次

魏县大辛庄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乡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乡人大、司法所、纪委和党政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本乡干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司法所负责宣传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拟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制度和提出考核意见报乡党委、政府会议通过,党政办公室负责上报有关部门并备案;

  (二)乡人大、纪委和党政办公室负责每年拟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内容、标准及考评细则,并组织对本乡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三)接受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本乡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

  第三条本乡持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每年考核一次。

  第四条评议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三)对执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

  (四)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

  (五)设立公众意见箱;

  (六)其他评议考核方法。

  分管领导对所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自评提出评议意见;司法所根据自评意见、评议意见和综合评议提出考核意见,报乡党委、政府会议讨论确定。

  司法所将确定后的考核结果告知被考评者,被考评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无异议的应签名确认。

  自评意见、评议意见、综合评议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

  第五条考评内容为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六类考核内容:行政执法内容、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行政执法法制培训情况、行政执法形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

  第六条六类考核内容按下列标准划分等级:

  (一)六类考核内容综合评定全部为优秀的,年度考评定为优秀;

  (二)六类考核内容中,三分之一以上不合格的,年度考评定为不合格;

  (三)除本条(一)、(二)项和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外,其他情形定为合格。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年度考评为不合格:

  (一)违反行政执法制度,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纠正的;

  (二)超越行政职权,进行审批、许可等行政行为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被执法监督调查后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的;

  (四)在履行职务行为时,有以权谋私、收受财物、挟私报复以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五)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法制学习培训,或者在学习培训期间无故缺席超过学习培训时间三分之一的;

  (六)其他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对评议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集体或者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评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其中个人评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有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情形的,收缴行政执法证件,根据有关规定单处或并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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