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城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魏城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冀政办字〔2017〕49号)要求,结合乡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信息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承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含乡镇),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中,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对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内容负责,应当明确专门人员对行政执法公示信息进行梳理、更新、更正等工作,并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的指导和监督。
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拟公示的信息内容,完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审核制度。涉及业务规范性文件审查由乡镇法制业务科室负责;非执法业务文件审查由办公室负责。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将网站、公众号按要求设立专栏,公示相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公开。
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目录清单等;
(三)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依据、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和救济渠道等基本信息;
第七条 事中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佩戴执法标志或者主动亮明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并告知说明执法事由、依据及权利义务等内容;
(二)服务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岗位信息,方便群众监督;
(三)集中办公的场所及联系方式、办事指南及示范文本、执法流程图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行政执法决定以及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
(二)采取摘要形式或者决定书形式公示行政执法结果。采取摘要形式向社会公示的,应当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公示: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二)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拟公示的行政执法内容信息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通过公告、公报或者网站、广播电视、新媒体、办公场所公告栏等方式公布。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因行政执法依据变更或者执法机关职能调整等原因,应当自相关内容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更新公示。
第十三条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发现公示的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行政执法决定被有效司法文书确认违法、被撤销的,应当及时撤销原信息,并说明理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正确的,有权申请更正,经审查核实后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将行政执法公示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及相关部门违反行政执法公示规定的,按规定进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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