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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口乡人民政府法制审核人员配备办法​

更新时间:2020-11-13 10:02:28点击次数:1162次

魏县泊口乡人民政府法制审核人员配备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好国家、省、市和县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全局法制审核人员业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培训范围是局承担法制审核的工作人员和分管领导。
第三条  培训应当坚持结合工作实际、注重实效,坚持培训的经常化、规范化,使法制审核人员全面掌握法律知识、业务知识。
第四条  全局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工作由县局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  培训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领导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
(二)宪法以及国家相关基本法律知识;
(三)《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公共法律法规;
(四)专业法律法规,由各科室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五)依法行政相关内容。
新颁布或者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及时纳入学习培训内容。
县局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编制调整用于学习培训的法律法规材料。
第六条  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互联网+培训”、案例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法制审核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学时、课程和教材参加培训。
第七条  培训类别分为任职培训、岗位培训、专题培训。
(一)任职培训。县局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新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在上岗前接受专业任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从事法制审核工作。
(二)岗位培训。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岗位培训。各科室每年组织两次以上岗位培训。所有法制审核人员要严格按照要求,积极参加由县政府法制办举办的业务培训。
(三)专题培训。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专题培训,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举办专题讲座或研讨类的培训。
(四)自主培训。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统一组织、法制审核人员个人灵活安排,通过网络在线或学习指定书目、材料等方式进行主动式自我学习教育。
第八条  各科室应建立法制审核工作人员培训档案。对培训学习情况应当进行考核,作为对法制审核人员工作及任职能力的重要依据。考核项目包括培训考试成绩、学时统计、自学记录,考试成绩不合格的,暂停法制审核资格,限期补课直至通过,两次不合格(包括补课不合格)的,调离法制审核岗位。
第九条  各科室支持鼓励法制审核人员取得法律学历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泊口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