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19)
更新时间:2020-11-12 17:04:23点击次数:2076次
《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19)》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法律责任 | 违法行为 | 执行标准 | 备注 | |
轻重 等级 | 具体表现 | ||||||
1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20平方米(含)以下,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200延米(含)以下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5000元的罚款 | 公民扩建自用住宅,不用于商业或者工业用途的,责令限期拆除,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含)以下,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200延米以上1000延米(含)以下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1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含)米以下,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1000延米以上5000延米(含)以下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5000延米以上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4万元的罚款 | |||||
2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遮挡农村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2000元的罚款 | 经被告知后主动拆除并未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不予处罚 |
一般 | 遮挡省道中普通公路的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5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遮挡国道中普通公路的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1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遮挡高速公路的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的罚款 | |||||
3 |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利用小桥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 | 对桥梁造成损坏的,除依法接受处罚外还要承担修复的赔偿责任 |
一般 | 利用中桥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 | 责令改正,处4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利用大桥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 | 责令改正,处6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利用特大桥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 | 责令改正,处8万元的罚款 | |||||
4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搭建设施的 | 责令改正,处4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铺设高压电线的 | 责令改正,处6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 | 责令改正,处8万元的罚款 | |||||
5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农村公路的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农村公路的附属设施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经被告知后主动拆除并未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不予处罚 |
一般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省道中普通公路的附属设施或者利用省道中普通公路的附属设施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国道中普通公路的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国道中普通公路的附属设施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高速公路的附属设施或者利用高速公路的附属设施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
6 |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影响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1、被告知后主动消除影响的不予处罚。2、已经造成公路损坏的除依法接受处罚外还要承担修复的赔偿责任 |
一般 | 影响省道中普通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影响国道中普通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影响高速公路的附属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
7 |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采伐护路林木材量5立方米(含)以下的 | 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2倍的罚款 | 被告知后主动消除影响的不予处罚 |
一般 | 采伐护路林木材量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含)以下的 | 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5倍的罚款 | |||||
较重 | 采伐护路林木材量10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含)以下的 | 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 | |||||
严重 | 采伐护路林木材量15立方米(含)以上的 | 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4.5倍的罚款 | |||||
8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擅自占用公路用地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每占用一平方米,处二十元的罚款,罚款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擅自占用公路行为发生后,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后果或者经执法人员劝阻后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的,不予处罚 |
一般 | 擅自占用公路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每占用一平方米,处五十元的罚款,罚款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
较重 | 擅自挖掘公路用地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每挖掘一立方米,处一百元的罚款,罚款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
严重 | 擅自挖掘公路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每挖掘一立方米处二百元的罚款,罚款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
9 | 未经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以下公路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公路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一级公路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的罚款 | |||||
10 | 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利用小桥、短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 责令改正,处5千元的罚款 | |
一般 | 利用中桥、中长隧道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利用大桥、长隧道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利用特大桥、特长隧道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的罚款 | |||||
11 | 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利用跨越农村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利用跨越省道中普通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利用跨越国道中普通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利用跨越高速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
12 | 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5延米(含)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 |
一般 | 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5延米以上10延米(含)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10延米以上30延米(含)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30延米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4万元的罚款 | |||||
13 | 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3、《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省政府 令[2010]第4号)第三十六条 |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 | 此项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施行期间暂停执行。 |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1.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 2.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3.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4.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
较重 |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 | ||||||
严重 |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 | ||||||
14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 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500元的罚款 | 接受此处罚不免除车辆擅自超限运输的法律责任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2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4000元的罚款 | |||||
15 |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 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一年内初次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超长、超宽、超高的 | 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500元的罚款 | 接受此处罚不免除车辆擅自超限运输的法律责任 |
一般 | 一年内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超长、超宽、超高2次(含)以上的 | 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初次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超载的 | 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40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超载的2次(含)以上的 | 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8000元罚款 | |||||
16 | 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十三;3、《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省政府令[2010]第4号)第三十六条 |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 | 此项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施行期间暂停执行。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有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车货总质量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一般 | 车货总质量超过1000千克的 | ||||||
17 |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经劝阻后立即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 不予处罚 | 接受此处罚不免除车辆擅自超限运输的法律责任 |
一般 | 经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5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经采取强制措施后被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1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 |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2万元的罚款 | |||||
18 | 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 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5000元的罚款 | 接受此处罚不免除车辆擅自超限运输的法律责任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1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2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2.5万元的罚款 | |||||
19 |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车辆装载物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污染的 | 责令改正,每污染路面1平方米,罚款50元(不满1米或者1平方米的零数四舍五入),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 接受此处罚不免除修复路面的赔偿责任 |
较重 | 车辆装载物掉落,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 | 责令改正,每损坏或者污染路面1米或者1平方米,罚款100元(不满1米或者1平方米的零数四舍五入),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 |||||
严重 |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 | 责令改正,每损坏或者污染路面1米或者1平方米,罚款200元(不满1米或者1平方米的零数四舍五入),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 |||||
20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轻微 | 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4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
21 |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 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但还未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造成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 |
一般 |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造成安全隐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的罚款 | |||||
较重 |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影响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部分使用功能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致使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无法使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的罚款 | |||||
22 |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 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的,未造成公路安全隐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 |
一般 | 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造成公路安全隐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的罚款 | |||||
较重 | 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影响到公路正常使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造成公路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的罚款 | |||||
23 |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 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发生在村道、乡道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的罚款 | 由于意外事件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不予处罚 |
一般 | 违法行为发生在县道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省道、国道中的一般公路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省道、国道中的高速公路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四千元的罚款 | |||||
24 |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 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以下公路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的罚款 | 违法行为初次被查处且路面无刹车痕迹的不予处罚 |
一般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公路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一级公路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四千元的罚款 | |||||
25 |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 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公路损坏损失额在一千元(含)以下的 | 处二百元的罚款 | |
一般 | 公路损坏损失额在一千元以上五千元(含)以下的 | 处四百元的罚款 | |||||
较重 | 公路损坏损失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含)以下的 | 处六百元的罚款 | |||||
严重 | 公路损坏损失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 处八百元的罚款 | |||||
26 | 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 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牌面尺寸在5(含)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一千元的罚款 | 主动消除违法后果或者经执法人员劝阻后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的,不予处罚 |
一般 | 牌面尺寸在5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含)以下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五千元的罚款 | |||||
较重 | 牌面尺寸在15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含)以下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一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牌面尺寸在40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 |||||
27 | 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置站、卡收费的(有违法所得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以下公路 | 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倍罚款 | |
较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公路 | 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倍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一级公路、高速公路 |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倍罚款 | |||||
28 | 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置站、卡收费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以下公路 | 处5千元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公路 | 处1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一级公路、高速公路 | 处1.5万元的罚款 | |||||
29 |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有违法所得的)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以下公路 | 没收违法所得,处2倍罚款 | |
一般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公路 | 没收违法所得,处3倍罚款 | |||||
较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一级公路 | 没收违法所得,处4倍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 | 没收违法所得,处5倍罚款 | |||||
30 |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以下公路 | 处1.5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公路 | 处2.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一级公路 | 处3.5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 | 处4.5万元的罚款 | |||||
31 | 对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更改收费站位置的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未造成公路安全隐患的 | 责令改正,拒不接受整改的,处6万元罚款 | |
一般 | 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造成公路安全隐患的 | 责令改正,拒不接受整改的,处10万元罚款 | |||||
较重 | 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影响到公路正常使用的 | 责令改正,拒不接受整改的,处15万元罚款 | |||||
严重 | 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造成公路安全事故的 | 责令改正,拒不接受整改的,处18万元罚款 | |||||
32 | 对未经批准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经批准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未造成公路安全隐患的 | 责令改正,拒不接受整改的,处5千元的罚款 | |
一般 | 未经批准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造成公路安全隐患的 | 责令改正,拒不接受整改的,处1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未经批准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影响到公路正常使用的 | 责令改正,拒不接受整改的,处2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未经批准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造成公路安全事故的 | 责令改正,拒不接受整改的,处2.5万元的罚款 | |||||
33 |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按照国家规定发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未造成公路安全隐患的 | 责令改正,拒不接受整改的,处6万元罚款 | |
较重 | 未按照国家规定发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影响到公路正常使用的,造成公路安全隐患的 | 责令改正,拒不接受整改的,处10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未按照国家规定发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造成公路安全事故的 | 责令改正,拒不接受整改的,处15万元罚款 | |||||
34 |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未造成公路安全隐患的 | 责令改正,拒不接受整改的,处6万元罚款 | |
较重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影响到公路正常使用的,造成公路安全隐患的 | 责令改正,拒不接受整改的,处10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交通标志、标线严重缺失后者错误,造成公路安全事故的 | 责令改正,拒不接受整改的,处15万元罚款 | |||||
35 |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 | 责令改正,拒不接受整改的,处6万元罚款 | |
较重 | 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未造公路安全事故的 | 责令改正,拒不接受整改的,处10万元罚款 | |||||
严重 | 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造公路安全事故的 | 责令改正,拒不接受整改的,处15万元罚款 | |||||
36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倍至2倍的罚款 | 一般 | 公路绿化损失在10延米以下或水土流失在10立方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拒不接受整改的,处1倍罚款 | |
较重 | 公路绿化损失在10至20延米,或水土流失在10至20立方米的 | 责令改正,拒不接受整改的,处1.5倍罚款 | |||||
严重 | 公路绿化损失在20延米以上,或者水土流失在20立方米以上的 | 责令改正,拒不接受整改的,处2倍罚款 | |||||
37 |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罚款;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5万元罚款;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6万元罚款;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38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1个月(含)以内的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罚款;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一般 | 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1个月以上3个月(含)以内的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5万元罚款;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较重 | 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3个月以上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6万元罚款;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严重 | 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的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7万元罚款;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 | |||||
39 | 未取得客货运从业资格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客货运经营车辆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经营车辆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经营车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令)第四十五条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小型车辆〔蓝牌或7座(含)以下〕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2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中型车辆〔黄牌或7座以上18座(含)以下〕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小型车辆(蓝牌)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5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中型车辆〔黄牌或7座以上18座(含)以下〕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大型车辆〔黄牌或19座(含)以上〕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大型车辆(黄牌)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 责令改正,处1500元的罚款 | |||||
40 |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且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责令停止经营,处2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且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含)的;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且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处4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且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含)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41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1个月(含)以内的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2万元罚款;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一般 | 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1个月以上3个月(含)以内的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4万元罚款;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较重 | 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3个月以上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4.5万元罚款;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严重 | 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的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5万元罚款;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 | |||||
42 |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八十一条 |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7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9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3 | 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 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正在申办《道路运输证》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初次违法没有申办《道路运输证》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两次(含)以上违法且正在申办《道路运输证》的 | 责令改正,处6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两次(含)以上违法且未申办《道路运输证》的或者造成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的罚款 | |||||
44 |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但在4个小时内提供车辆营运证件或相关证明的 | 责令改正,处警告 | |
一般 | 中小型车辆客运经营者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车辆营运证件或相关证明的 | 责令改正,处3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中小型车辆客运经营者1个月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5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大型车辆〔黄牌或19座(含)以上〕客运经营者实施违法行为,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车辆营运证件或相关证明的 | 责令改正,处100元的罚款 | |||||
45 |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 违反本规定,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轻微 | 初次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2次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 责令改正,处25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4次(含)以上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 处2500元的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
46 |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25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4次(含)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2500元的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
47 | 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 违反本规定,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轻微 | 初次以欺骗手段招揽旅客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2次以欺骗手段招揽旅客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以欺骗手段招揽旅客的 | 责令改正,处25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4次(含)以上以欺骗手段招揽旅客或者以暴力手段招揽旅客的 | 处2500元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
48 |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违反本规定,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25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4次(含)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2500元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
49 |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四)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 违反本规定,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轻微 | 擅自终止包车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擅自终止三类、四类客运班线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擅自终止二类客运班线的 | 责令改正,处25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擅自终止一类客运班线的 | 处2500元的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
50 | 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八十八条 | 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4次(含)以上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被允许的车辆出现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的罚款 | |||||
51 | 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八十四条 |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1、一年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达2次(含)以上的;2、初次转让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 | 责令改正,处15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1、一年内转让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2次(含)以上的;2、初次倒卖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1、一年内倒卖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2次(含)以上的;2、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 | 责令改正,处2500元的罚款 | |||||
52 |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5号令)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 | 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或者非专门从事道路普通货运经营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1、一年内从事道路普通货运经营2次(含)以上的;2、初次从事道路货物专用运输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1、一年内从事道路货物专用运输2次(含)以上的;2、初次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6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从事大型物件运输2次(含)以上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万元的罚款 | |||||
53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5号令)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 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从事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3个月(含)以内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1、从事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3个月以上的;2、从事道路货物专用运输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3个月(含)以内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1、从事道路货物专用运输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3个月以上的;2、从事道路大型物件运输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3个月(含)以内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6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1、从事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3个月以上的;2、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万元的罚款 | |||||
54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5号令)第五十七条 |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 | 1.转让许可证件1个月(含)以下的;2.初次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含)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1.转让许可证件1个月以上3个月(含)以下的;2.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或者有两次出租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1.转让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的;2.出租许可证件6个月以上12个月(含)以下或者有3次出租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7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转让许可证件6个月以上的;2.出租许可证件12个月以上或者有4次(含)以上出租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9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55 | 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5号令)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但在4个小时内提供车辆营运证件或相关证明的 | 责令改正,处警告 |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车辆营运证件或相关证明的 | 责令改正,处30元的罚款 | |||||
较重 | 1个月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责令改正,处50元的罚款 | |||||
严重 | 1个月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100元的罚款 | |||||
56 | 强行招揽货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5号令)第六十条第(一)项 | 违反本规定,强行招揽货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 轻微 | 初次强行招揽货物未使用暴力或者未以暴力相威胁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2次强行招揽货物未使用暴力或者未以暴力相威胁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强行招揽货物未使用暴力或者未以暴力相威胁的 | 责令改正,处2500元罚款 | |||||
严重 | 1、一年内4次(含)以上强行招揽货物未使用暴力或者未以暴力想威胁的;2、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招揽货物的 | 处2500元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
57 |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5号令)第六十条第(二)项 | 违反本规定,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 一般 | 没有采取措施,但并未发生脱落、扬撒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货物发生脱落、扬撒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1、脱落、扬撒的货物诱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2、脱落、扬撒的货物对道路或者周围环境污染严重的 | 责令改正, 处2500元的罚款;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 |||||
58 | 货运站经营者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5号令)第六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2次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3次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4次(含)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的罚款 | |||||
59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5号令)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1、一年内2次(含)以上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的;2、初次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大型物件运输的 | 责令改正,处6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2次(含)以上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大型物件运输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的罚款 | |||||
60 |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 | 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 责令停止经营,处3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2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5万元(含)以上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61 |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 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经营,处3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责令停止经营,处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的 | 责令停止经营,处6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4次(含)以上的 | 责令停止经营,处8万元的罚款 | |||||
62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五十八条 |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 | 1.转让许可证件1个月(含)以下的;2.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含)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1.转让许可证件1个月以上3个月(含)以下的;2.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或者有两次出租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1.转让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的;2.出租许可证件6个月以上12个月(含)以下或者有3次出租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7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转让许可证件6个月以上的;2.出租许可证件12个月以上或者有4次(含)以上出租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9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63 |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证件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 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出租、出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 | 处1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转让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 | 处1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伪造、变造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 | 处18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64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六十条 |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但在4个小时内提供车辆营运证件或相关证明的 | 责令改正,处警告 |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车辆营运证件或相关证明的 | 责令改正,处30元的罚款 | |||||
较重 | 1个月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责令改正,处50元的罚款 | |||||
严重 | 1个月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100元的罚款 | |||||
65 |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六)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存在其中1项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一般 | 存在其中2项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7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较重 | 存在其中3项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8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严重 | 存在其中3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9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66 | 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一般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责令改正,处7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的 | 责令改正,处8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4次(含)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9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67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六十四条 |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擅自改变车辆颜色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擅自改变车辆用途的 | 责令改正,并处9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擅自改变车辆主要总成部件的 | 责令改正,并处1.2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或者承载限值的 | 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的罚款 | |||||
68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空载运行的 | 处5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载货运行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中有1人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的 | 处7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载货运行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中有2人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的 | 处8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载货运行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中有3人(含)以上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的 | 处9万元的罚款 | |||||
69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七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7号令)第五十一条 |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处2万元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 |
一般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 |||||
较重 | 违法所得2万元(含)以上4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 |||||
严重 | 1、违法所得4万元(含)以上的;2、承修或者改装的机动车因为车辆原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 | 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 |||||
70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7号令)第五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开据的虚假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数量为1份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开据的虚假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数量为1份以上3份(含)以下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1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开据的虚假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数量为3份以上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1.5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开据的虚假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因为维修质量问题造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1.5万元的罚款;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 |||||
71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7号令)第五十二条 |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车辆为1辆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车辆为1辆以上3辆(含)以下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1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车辆为3辆以上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1.5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车辆因为维修质量问题造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1.5万元的罚款;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 |||||
72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1号令)第四十七条 |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含)的 | 责令停止经营;处2万元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含)以下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73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1号令)第四十八条 |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 | 1、转让许可证件1个月(含)以下的;2、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含)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1、转让许可证件1个月以上3个月(含)以下的;2、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或者有两次出租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1、转让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的;2、出租许可证件6个月以上12个月(含)以下或者有3次出租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7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转让许可证件6个月以上的;2、出租许可证件12个月以上或者有4次(含)以上出租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9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74 |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2号令)第四十六条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空载运行的 | 处2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载货运行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中有1人不符合规定的 | 处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载货运行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中有2人不符合规定的 | 处7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载货运行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中有3人(含)以上不符合规定的 | 处9万元的罚款 | |||||
75 |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5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的罚款 | |||||
76 |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责令改正,处14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的 | 责令改正,处16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4次(含)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18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77 |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四)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责令改正,处14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的 | 责令改正,处16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4次(含)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18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78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六十二条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少配备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 责令改正,处4000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少配备3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 责令改正,处6000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少配备4名(含)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4万元的罚款 | |||||
79 |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一般 |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占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不含)以上15%以下的 | 停业整顿3个月 | |
较重 |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占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5%(不含)以上20%以下的 | 停业整顿半年 | |||||
严重 |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占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20%(不含)以上的 | 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80 |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5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被查处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 处2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被查处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 处5000元的罚款 | |||||
81 | 货运源头单位未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治超工作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的 |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省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一)项 |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的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四百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六百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八百元的罚款 | |||||
82 | 货运源头单位未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 |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省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二)项 |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百元的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四百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六百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八百元的罚款 | |||||
83 | 货运源头单位未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登记货运车辆、驾驶员和货物的信息,并及时报送登记结果的 |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省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三)项 |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的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四百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六百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八百元的罚款 | |||||
84 | 货运源头单位未配备装载、配载计重设施、设备的 |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省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十九条、第十八条第(四)项 |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的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四百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六百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八百元的罚款 | |||||
85 | 货运源头单位未接受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省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五)项 |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的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四百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六百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八百元的罚款 | |||||
86 |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七)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16年第36号令)第六十一条第(四)项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一般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责令改正,处7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的 | 责令改正,处8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4次(含)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9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87 | 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道路运输企业安装了不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初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道路运输企业安装了不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道路运输企业安装了不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被查处3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道路运输企业安装了不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被查处4次以上(含4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7000元的罚款 | |||||
88 | 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初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被查处3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被查处4次以上(含4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7000元的罚款 | |||||
89 | 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初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被查处3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被查处4次以上(含4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7000元的罚款 | |||||
90 | 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初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被查处3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被查处4次以上(含4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7000元的罚款 | |||||
91 | 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初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被查处3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被查处4次以上(含4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7000元的罚款 | |||||
92 |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初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被查处3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被查处4次以上(含4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7000元的罚款 | |||||
93 |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令)第三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 轻微 |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初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被查处2次以上(含2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800元的罚款 | |||||
94 | 破坏卫星定位装置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破坏卫星定位装置,初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破坏卫星定位装置,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破坏卫星定位装置,被查处3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4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破坏卫星定位装置,被查处4次以上(含4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的罚款 | |||||
95 | 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初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被查处3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4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被查处4次以上(含4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的罚款 | |||||
96 |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初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被查处3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4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被查处4次以上(含4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的罚款 | |||||
97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 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1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二) |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使用擅自改变车辆颜色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一般 | 使用擅自改装车辆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 | 责令改正,处1000的罚款 | |||||
较重 | 使用擅自拼装车辆、检测不合格车辆 | 责令改正,处3000的罚款 | |||||
严重 | 使用报废车辆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 |||||
98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擅自改变车辆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 | 责令改正,处5000的罚款 | |
较重 |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 责令改正,处20000元的罚款 | |||||
99 | 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1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三) |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超期30天(含)以内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一般 | 超期30天以上但未超过90天(含)的 | 责令改正,处1000的罚款 | |||||
较重 | 超过90天,但未超过180天(含)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超过180天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 |||||
100 | 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1号令)第三十一条第(四) |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齐全,填写不规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一般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主要内容缺项的 | 责令改正,处1000的罚款 | |||||
较重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内容明显虚假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 |||||
101 | 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1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五) |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车辆维护记录内容齐全,填写不规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一般 | 车辆维护记录不全,主要内容缺项的 | 责令改正,处1000的罚款 | |||||
较重 | 车辆维护记录明显虚假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未做车辆维护记录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 |||||
102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条 | 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
严重 |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0万元罚款 | |||||
103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一般 | 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逾期仍未改正的情节较轻的 |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仍未改正的情节较重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5万元罚款 | |||||
104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仍未改正的情节较轻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8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仍未改正的情节较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 |||||
105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五条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 |
较重 | 逾期仍未改正的情节较轻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7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 | 构成犯罪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106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的 | 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处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 |||||
107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八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 | |||||
108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限期改正的情节较轻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 | |
较重 | 限期改正的情节较重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09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九条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情节较轻能够及时纠正的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 |
较重 | 情节较重,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拒不执行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 | |||||
110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一般 | 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情节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 | |
较重 | 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情节较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人员处1万元罚款。 | |||||
111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五条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拒不改正的,且情节轻微的 | 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且情节恶劣的 | 处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 |||||
112 | 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9号)第二十六条 | 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 |||||
113 | 水路运输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9号)第二十七条 | 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一般 | 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 | 处10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14 | 聘用装卸管理人员的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9号)第二十八条 | 由所在地设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的 | 处以3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 | 处以1万元罚款 | |||||
115 |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八条 | 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 一般 | 可以补充完善相关要求的 | 停业完善相关手续 | |
较重 |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停业整顿 | |||||
严重 |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 对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关闭,并吊销有关证照 | |||||
116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且没有违法所得 | 处3万元罚款 |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且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 | 处10万元罚款 | |||||
较重 | 首次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或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117 |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第666号修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且没有违法所得 | 处2万元罚款 |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且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 | 处8万元罚款 | |||||
较重 | 首次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或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118 |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五条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且没有违法所得 | 处20万元罚款 |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且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 | 处50万元罚款 | |||||
较重 | 首次违法所得超过20万元或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119 | 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8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 | 处1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20 |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第666号修改)第三十六条 | 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 | 处2万元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 处1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 | 处20万元罚款 | |||||
121 |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 年第2 号令公布,2015年5号令修订)第四十六条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罚款 | |||||
122 |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 年第23号)第三十四条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罚款 | |||||
123 | 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一)未履行备案义务; (二)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 (四)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五)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 年第2 号令公布,2015年5号令修订) 第四十九条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
124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六)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七)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九)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 年第3号)第三十六条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
125 | 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 年第2 号令公布,2015年5号令修订)第五十条 | 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予以警告,并处80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
126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 年第3号)第三十七条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20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处1万元罚款 | |||||
127 |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且没有违法所得 | 处3万元罚款 | |
较重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 | 处10万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或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 | 没收违法,并处3倍罚款,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 |||||
128 |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第五十三条 | 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停止作业,并处1万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停止作业,并处2万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 | 责令停止作业,处4万元罚款 | |||||
129 |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第五十五条 | 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能够停止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消除隐患,处1万元罚款 |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消除安全隐患的 | 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2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且不消除安全隐患的 | 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4万元罚款 | |||||
130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四)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五)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七)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八)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645号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 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轻微 | 情节轻微,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
一般 | 逾期仍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7万元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31 |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645号修订)第八十条第二款 | 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情节轻微,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并处6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仍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7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 |||||
132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645号修订)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 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的 | 处5000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仍未改正的 | 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5万元罚款 | |||||
133 |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645号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 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及时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仍未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责令改正,并处8000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3万元罚款 | |||||
134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645号修订)第八十六条 | 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情节轻微,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并处6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仍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7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35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645号修订)第八十七条 | 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情节轻微,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2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仍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36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645号修订)第九十一条 | 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情节轻微,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仍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3万元罚款 | |||||
137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 | 《河北省港口条例》(2011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第四款 | 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万元罚款 | |||||
138 | 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第四十五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反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经评估确认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3万元罚款 | |
较重 | 违反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经评估确认投资额在1000——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 | 违反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经评估确认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4万元罚款 | |||||
139 |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第四十五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120米以下的(不含120米)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2万元罚款 | |
较重 |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120米—150米的(不含150米)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及港口非深水岸线150米以上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4万元罚款 | |||||
140 |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永久性设施的 | 《河北省港口条例》(2011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永久性设施,经评估确认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 由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3.5万元罚款 | |
较重 |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永久性设施,经评估确认投资额在1000——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 | 由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4万元罚款 | |||||
严重 |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永久性设施,经评估确认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 | 由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4.5万元罚款 | |||||
141 |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没有自行拆除并恢复岸线原貌的 | 《河北省港口条例》(2011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限届满后超过一个月没有自行拆除并恢复岸线原貌,但在期限届满两个月内自行拆除并回复岸线原貌的 | 由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3.5万元罚款 | |
较重 |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限届满后超过一个月没有自行拆除并恢复岸线原貌,但在期限届满三个月内自行拆除并回复岸线原貌的 | 由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4万元罚款 | |||||
严重 |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限届满后超过三个月仍未自行拆除并恢复岸线原貌的 | 由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4.5万元罚款 | |||||
142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功能的 | 《河北省港口条例》(2011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撤销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 一般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不超过30米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5万元的罚款,依法撤销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 |
较重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不超过50米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的罚款,依法撤销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 |||||
严重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超过50米的或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功能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5万元的罚款,依法撤销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 |||||
143 | 港口建设项目法人未按照规定履行招标备案手续的 | 《河北省港口条例》(2011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不按规定期限办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结果备案手续,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较重 | 不按规定期限办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结果备案手续,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办理招标备案的 | 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 | |||||
144 |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七条;《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16年交通部令第44号修改)第二十一条 | 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限期内改正的 | 处一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使用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限期内未改正,使用期限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限期内未改正,使用期限六个月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的罚款 | |||||
145 |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第五十五条 | 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的 | 处一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消除安全隐患的 | 强制消除安全隐患,处二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未停止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四万元的罚款 | |||||
146 | 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而未办理的 |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第五十八条 | 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 | 一般 | 未办理设计文件审批,限期内改正的 | 处1.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未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限期内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处2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未办理初步设计文件审批,限期内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处3万元的罚款 | |||||
147 |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5倍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一千万元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5倍罚款 | |||||
148 | 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以的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5倍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二百万元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5倍罚款 | |||||
149 |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5倍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一千万元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5倍罚款 | |||||
150 |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引航机构的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第四十三条 | 未经批准擅自设备引航机构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对擅自设置的引航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擅自引领船舶十艘次以下的 | 责令停止引航,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 |
较重 | 擅自引领船舶十艘次以上,三十艘次以下的 | 责令停止引航,处二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擅自引领船舶三十艘次以上的 | 责令停止引航,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 | |||||
151 | 引航机构不选派适任的引航员或者拒绝或者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的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第四十三条 | 引航机构不选派适任的引航员或者拒绝或者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引航机构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引航机构不选派适任的引航员未造成后果的 | 处三千元的罚款 | |
较重 | 引航机构拒绝或者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未造成后果的 | 处五千元的罚款 | |||||
严重 | 引航机构不选派适任的引航员或者拒绝、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造成后果的 | 处八千元的罚款 | |||||
152 |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五十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基建程序齐全,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开工的 | 处以25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项目已核准和进行招投标,未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开工的 | 处以30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项目已核准,未进行招投标开工的 | 处以35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项目未经核准及备案开工的 | 处以45万元的罚款 | |||||
153 | 建设与航道有关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建设与航道有关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 | 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航道管理部门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较重 | 建设与航道有关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航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建设单位逾期不补办继续建设的 | 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建设与航道有关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航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建设单位逾期不补办继续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影响,并危害通航安全的 | 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54 | 建设与航道有关工程,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航道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建设与航道有关工程,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航道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 | 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由航道管理部门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建设与航道有关工程,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航道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较重影响,并危害通航安全的 | 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 ||||||
建设与航道有关工程,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航道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严重影响,并严重危害通航安全的 | 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55 |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四十条 | 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一般 | 与航道有关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 | 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与航道有关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建设单位逾期仍未清除的 | 由航道管理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与航道有关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建设单位逾期仍未清除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影响,并危害通航安全的 | 由航道管理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56 |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拦河闸坝、隧道、管道、缆线、码头、栈桥、滑道、取排水头)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四十一条 | 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一般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拦河闸坝、隧道、管道、缆线、码头、栈桥、滑道、取排水头)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 | 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在重要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拦河闸坝、隧道、管道、缆线、码头、栈桥、滑道、取排水头)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建设单位逾期未改正的 | 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在重要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拦河闸坝、隧道、管道、缆线、码头、栈桥、滑道、取排水头)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建设单位逾期未改正,且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影响,并危害通航安全的 | 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罚款 | |||||
157 | 单位或个人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单位或个人在三级以下航道及1000吨级沿海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 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较重 | 单位或个人在三级以下航道及3000吨级沿海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单位或个人在三级航道及3000吨级以上沿海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影响,并危害通航安全的 | 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58 | 单位或个人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单位或个人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 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较重 | 单位或个人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单位或个人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且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影响,并危害通航安全的 | 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59 | 单位或个人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 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单位或个人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对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造成轻微影响的 | 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较重 | 单位或个人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对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造成较重影响的 | 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单位或个人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对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影响的 | 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60 |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轻微损害的 | 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较重 |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较重损害的 | 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严重损害的 | 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61 | 单位或个人危害航道设施(包括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航标等)安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 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单位或个人危害航道设施(包括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航标等)安全,对航道设施安全造成轻微危害的 | 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较重 | 单位或个人危害航道设施(包括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航标等)安全,对航道设施安全造成较重危害的 | 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单位或个人危害航道设施(包括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航标等)安全,对航道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 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62 | 船舶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的 |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 根据不同情节,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船舶排污量小于5KG的 | 处500元罚款 | |
较重 | 船舶排污量为5-10KG的 | 处1000元罚款 | |||||
严重 | 船舶排污量大于10KG的 | 处2000元罚款 | |||||
163 | 船舶向水体排放残油、废油的 |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 根据不同情节,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船舶排油量小于5KG的 | 处2000元罚款 | |
较重 | 船舶排油量为5-10KG的 | 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船舶排油量大于10KG的 | 处8000元罚款 | |||||
164 | 地方铁路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 《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第四十一条 | 由省铁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 | 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五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较重 | 违法所得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违法所得300万元(含)以上的 | 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点五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65 | 未取得地方铁路运输营业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 《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第四十二条 | 由省铁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运输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处六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运输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处八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300万元(含)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运输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九万元的罚款 | |||||
166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第四十条 | 由省铁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铁路工程开工后,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责令改正,并书面通知其按规定办理监督手续 | |
较重 | 书面通知后,10日内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责令改正,处三十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书面通知后,20日内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责令改正,处四十万元的罚款 | |||||
167 | 公路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 |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取得施工许可,开工建设的 |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罚款 | |
较重 | 未取得施工许可,开工建设造成恶劣影响的 |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2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未取得施工许可,依法制止后又擅自开工的 |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4万元罚款 | |||||
168 | 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及指定建筑材料人、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商、供应商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违反本规定,责令改正,处于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商、供应商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 | |
较重 |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 | |||||
严重 | 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强制性标准的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罚款 | |||||
169 | 建设单位有(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为之一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应当停止收费 | 一般 | 未组织交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5%的罚款 | |
较重 |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对收费公路停止收费 | |||||
严重 |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5%的罚款;对收费公路停止收费 | |||||
170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 责令改正,处60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单位 | 责令改正,处70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 责令改正,处80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 责令改正,处90万元的罚款 | |||||
171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对附属工程肢解发包的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6%的罚款 | |
较重 | 对50%以下主体工程肢解发包的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7%的罚款 | |||||
严重 | 对50%(含)以上主体工程肢解发包的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9%的罚款 | |||||
172 | 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质量问题的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导致质量问题或一般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35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45万元的罚款 | |||||
173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质量问题的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导致质量问题或一般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35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45万元的罚款 | |||||
174 | 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情况下,擅自施工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质量问题的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导致质量问题或一般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35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45万元的罚款 | |||||
175 |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二级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未实行监理制度的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级公路未实行监理制度的 | 责令改正,处35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高速公路未实行监理制度的 | 责令改正,处45万元的罚款 | |||||
176 |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自行及时补办的 | 处2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发现通知后及时改正、补办的 | 限期补办,并处35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发现通知后仍拒绝改正、补办的 | 限期补办,并处45万元的罚款 | |||||
177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发现后及时改正,未造成质量问题的 | 处25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工程已实施,出现质量问题的 | 责令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工程已实施,出现一般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35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工程已实施,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45万元的罚款 | |||||
178 |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发现通知后及时改正、报送备案的 | 处2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发现通知后仍不改正、报送备案的 | 限期报送备案,并处35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督促仍拒绝改正、报送备案的 | 限期报送备案,并处45万元的罚款 | |||||
179 | 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二条 | 违反本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投标文件人员弄虚作假行为,但资质满足要求,且履约能够满足要求的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5%的罚款 | |
较重 | 投标文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但资质满足要求的,履约不能够满足要求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5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 |||||
严重 | 无证、越级承包的 | 终止合同,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8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5%的罚款 | |||||
180 |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违反本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一般 | 违法分包附属工程的 | 责令改正,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6%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分包主体工程的 | 责令改正,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5%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7%的罚款 | |||||
严重 | 工程转包的 | 责令改正,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5%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9%的罚款 | |||||
181 |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违反本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一般 | 转让给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30%的罚款 | |
较重 | 转让给有低等级资质的监理单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35%的罚款 | |||||
严重 | 转让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45%的罚款 | |||||
182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轻微 | 造成工程质量隐患,使某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 责令返工、修理,处以该分项工程合同价款2.2%的罚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 |
一般 | 造成分部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 责令返工、修理,处以该分部工程合同价款2.5%的罚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 |||||
较重 | 造成单位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 责令返工、修理,处以该单位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责令停工整顿 | |||||
严重 | 造成单位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出现质量事故的 | 责令返工、修理,处以该分项工程合同价款3.5%的罚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责令停工整顿 | |||||
183 |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隐患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对附属工程造成质量、安全隐患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对主体工程造成质量、安全隐患的 | 责令改正,处18万元的罚款 | |||||
184 |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附属工程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责令改正,处12万元罚款 | |
较重 | 主体工程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 | |||||
严重 | 不履行保修义务的 | 责令改正,处18万元罚款 | |||||
185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有机构有人员,但少于规定人数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有机构无人员或无机构有人员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7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无机构且无人员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9万元的罚款 | |||||
186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考核合格率高于安全管理人员总数80%,低于100%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考核合格率高于安全管理人员总数50%,低于80%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7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考核合格率低于安全管理人员总数50%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9万元的罚款 | |||||
187 |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考核合格率高于从业人员总数80%,低于100%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考核合格率高于从业人员总数50%,低于80%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7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考核合格率低于从业人员总数50%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9万元的罚款 | |||||
188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高于80%,低于100%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高于50%,低于80%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7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低于50%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9万元的罚款 | |||||
189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一般 | 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足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8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但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3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足,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8万元的罚款 | |||||
190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一般 | 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不足或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要求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8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3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安全事故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8万元的罚款 | |||||
191 | 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一般 | 未对主体工程质量、安全造成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8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主体工程质量、安全发生一般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3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对主体工程质量、安全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8万元的罚款 | |||||
192 |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一般 | 出现该类问题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8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重复出现此类问题的 | 责令停止施工并改正,并处13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出现该类问题,且造成安全事故 | 责令停止施工并改正,并处18万元的罚款 | |||||
193 |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造成安全事故 | 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 | 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 责令限期改正,处45万元的罚款 | |||||
194 |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 一般 | 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导致一般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导致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的罚款 | |||||
195 |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进行审查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未进行审查且拒不改正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5万元的罚款 | |||||
196 |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涉及实体工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涉及附属工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涉及主体工程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5万元的罚款 | |||||
197 | 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5万元的罚款 | |||||
198 |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5%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35%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45%的罚款 | |||||
199 | 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6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的罚款 | |||||
200 | 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6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存在可能出现人员伤亡较大安全隐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7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的罚款 | |||||
201 | 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未造成安全事故,限期内改正的 | 处6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未造成安全事故,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的罚款 | |||||
202 | 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未造成安全事故,限期内改正的 | 处6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未造成安全事故,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的罚款 | |||||
203 |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造成安全事故,限期内改正的 | 处1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未造成安全事故,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5万元的罚款 | |||||
204 | 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5万元的罚款 | |||||
205 | 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造成安全事故,限期内改正的 | 处1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未造成安全事故,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5万元的罚款 | |||||
206 | 港口工程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 |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第五十八条 |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 | 一般 | 施工备案手续未办理的 | 处1.5万元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 | |
较重 | 设计审批手续未办理的 | 处2万元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 | |||||
严重 | 无任何手续的 | 处2.5万元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 | |||||
207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五十六条 | 对违反规定的建设单位,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擅自部分施工,未发生安全事故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擅自全面施工,未发生安全事故 | 责令改正,处35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擅自施工,发生安全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45万元的罚款 | |||||
208 | 航道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8年第 1号)第十九条 | 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限期内改正的 | 责令限期整改,并处5000元罚款 |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使用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 | 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罚款 | |||||
较重 | 限期内未改正,使用期限超过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 | 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5万元罚款 | |||||
严重 | 限期内未改正,使用期限超过六个月的 | 责令限期整改,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09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轻微 | 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能纠正存在主观故意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6‰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较重 | 项目已开始实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7‰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严重 | 项目已完工的 | 处项目合同金额8‰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210 |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非主观故意未影响招标结果的 | 处7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非主观故意影响招标结果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其他存在主观故意的行为 | 处15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处2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的罚款 | |||||
211 |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一)利用技术手段对享有相同权限的市场主体提供有差别的信息;(二)拒绝或者限制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并获取依法必须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三)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四)故意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并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不兼容对接;(五)故意对递交或者解密投标文件设置障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影响潜在投标人正常报名的;不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或在不同媒体发布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正常报名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设置障碍导致投标人无法正常递交投标文件的;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影响招标结果但项目尚未实施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影响招标结果但项目已经实施的 | 处4万元的罚款 | |||||
212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非主观故意未影响招标结果的 | 给予警告 | |
一般 | 非主观故意影响招标结果的 | 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存在主观故意未影响招标结果的 | 给予警告,处5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存在主观故意影响招标结果的 | 给予警告,处8万元的罚款 | |||||
213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但尚不构成犯罪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一般 | 未达到严重等级未中标的 | 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6‰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未达到严重等级已中标的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7‰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9‰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的罚款;积极配合且能主动承认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不配合拒不承认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其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
214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伪造、篡改、损毁招标投标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 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一般 | 未达到严重等级未中标的 | 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的6‰;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未达到严重等级已中标的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7‰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9‰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积极配合且能主动承认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不配合拒不承认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其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
215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轻微 | 向投标无关人员透露评标有关情况 | 给予警告 | |
一般 | 向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关的人员透露评标有关情况未影响招标结果的 | 给予警告,处一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向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关的人员透露评标有关情况影响招标结果的 | 给予警告,处二万元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
严重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四万元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
216 |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 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轻微 | 能改正未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 中标无效,责令改正 | |
一般 | 已签订合同项目尚未实施的 | 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6‰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较重 | 已签订合同项目已经实施的 | 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7‰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严重 | 已签订合同项目已经完工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8‰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217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项目尚未实施能主动纠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项目尚未实施的 |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6‰的罚款 | |||||
较重 | 项目已经实施的 |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7‰的罚款 | |||||
严重 | 项目已经完工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9‰的罚款 | |||||
218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而未经核准的,或者未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的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 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能及时纠正 | 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对招标结果无实质性影响的 | 处2万的罚款 | |||||
较重 | 对招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 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的罚款 | |||||
219 |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实质性影响能及时纠正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未造成实质性影响不能采取补救措施进行纠正的 | 处3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实质性影响不能采取补救措施进行纠正的 | 处8万元的罚款 | |||||
220 | 招标人超过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能主动纠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不按规定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累计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较重 | 超过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按规定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累计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4万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21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条例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轻微 | 评标工作尚未实施能及时纠正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条例规定 | 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较重 | 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 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处8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222 |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轻微 | 可以纠正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对招标结果未产生影响的 | 责令改正,禁止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
较重 | 对招标结果造成产生影响的 | 责令改正,禁止其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
严重 | 存在主观故意对评标结果造成影响超过2次的 | 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 |||||
223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能及时纠正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6‰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较重 | 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造成实质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7‰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或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 |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8‰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24 |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能及时纠正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6‰的罚款 | |||||
较重 | 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造成实质影响的 |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7‰的罚款 | |||||
严重 | 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8‰的罚款 | |||||
225 |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不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 (三)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六)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七)挪用投标保证金,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的;(八)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九)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十)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十一)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支付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十一种情形发生任意一种的 | 处一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十一种情形同时发生两种及以上的 | 处二万元的罚款 | |||||
226 |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五条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6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9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12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处15000元的罚款 | |||||
227 |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六条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120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150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3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18000元罚款 | |||||
228 |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3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5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处1500元的罚款 | |||||
229 | (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二)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八条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600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9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12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1500元罚款 | |||||
230 |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四条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110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3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25000元罚款 | |||||
231 |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五条 |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6000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90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150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25000元罚款 | |||||
232 |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六条 |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60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9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12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150元罚款 | |||||
233 |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一条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110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25000元罚款 | |||||
234 | 第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 |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3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5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处1500元的罚款 | |||||
235 |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四)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六)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九)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十)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 |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3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5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处1500元的罚款 | |||||
236 | 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三条 | 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6000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90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150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25000元罚款 | |||||
237 | (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四条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15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3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处2500元的罚款 | |||||
238 | 在非巡游车上使用巡游车车体颜色、专用标志、计价器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非巡游车上使用巡游车车体颜色、专用标志、计价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相关专用标志、计价器,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4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6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3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8000元的罚款 | |||||
239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巡游车车窗上贴有色膜、使用有色玻璃或者巡游车拒绝载客、网约车巡游揽客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巡游车车窗上贴有色膜、使用有色玻璃或者巡游车拒绝载客、网约车巡游揽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出租、出借、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以及巡游车服务监督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600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9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2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800元罚款 | |||||
240 | 出租、出借、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以及巡游车服务监督卡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巡游车车窗上贴有色膜、使用有色玻璃或者巡游车拒绝载客、网约车巡游揽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出租、出借、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以及巡游车服务监督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3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4000元的罚款 | |||||
241 | 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条 | 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运营,并处22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责令停止运营,并处25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3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运营,并处28000元的罚款 | |||||
242 | 第二十五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 (一)在规定位置公布运营线路图、价格表; (二)在规定位置张贴统一制作的乘车规则和投诉电话; (三)在规定位置设置特需乘客专用座位; (四)在无人售票车辆上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器等服务设施; (五)规定的其他车辆服务设施和标识。 第二十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 (一)在规定位置公布线路票价、站点名称和服务时间; (二)在规定位置张贴投诉电话; (三)规定的其他站点服务设施和标识配置要求。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一条 | 运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第一次罚款后仍不改正的 | 处4000元的罚款 | |||||
243 | (一)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 (二)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 (三)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 (四)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二条 | 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第一次罚款后仍不改正的 | 处8000元的罚款 | |||||
244 | 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第一次罚款后仍不改正的 | 处8000元的罚款 | |||||
245 | 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 处22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3人以下伤亡的 | 处25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3人以上伤亡的 | 处28000元的罚款 | |||||
246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四条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第一次罚款后仍不改正的 | 处5000元的罚款 | |||||
247 | (一)破坏、盗窃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设施设备; (二)擅自关闭、侵占、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他用; (三)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识,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 (四)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 (五)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六条 |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态度较好,及时依法赔偿的 | 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3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 | |
较重 | 态度较好,未时依法赔偿的 | 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态度恶劣,未时依法赔偿的 | 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800元罚款,对单位处4000元罚款 | |||||
248 | 擅自转让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相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权 | 一般 | 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第一次罚款后仍不改正的 | 处25000元的罚款 | |||||
249 | (一)不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经营的; (二)不按照核准收费标准收费的; (三)拒绝享受减免票待遇的乘客乘车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相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200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6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500元罚款 | |||||
250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6000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90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20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5000元罚款 | |||||
251 | 使用未办理租赁车辆备案、未领取车辆备案证明文件的车辆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未办理租赁车辆备案、未领取车辆备案证明文件的车辆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非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数量,处每辆车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非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数量超过十辆的,责令汽车租赁经营者停业整顿并暂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200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8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4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4000元罚款 | |||||
252 | 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其他客运经营活动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其他客运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200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8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4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4000元罚款 | |||||
253 |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 |
较重 |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不齐全的 | 处6万元罚款 | |||||
严重 |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未如实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处8万元罚款 | |||||
254 |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 |
较重 | 有预案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处6万元罚款 | |||||
严重 |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8万元罚款 | |||||
255 | 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管不到位,未出现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 | |
较重 | 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管,出现一般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止施工并改正,并处15万元罚款 | |||||
严重 | 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管,出现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止施工并改正,并处18万元罚款 | |||||
256 |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完善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 | |
较重 |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罚款 | |||||
严重 | 现场事故隐患较多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8万元罚款 | |||||
257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情节较轻能够及时纠正的 | 责令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并处12万元罚款 | |
较重 | 情节较重,逾期未整改的 | 责令停止施工并改正,并处25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拒不执行的 | 责令停止施工并改正,并处48万元的罚款 | |||||
258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一般 | 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情节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 |
较重 | 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情节较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施工并改正,并处4万元罚款 | |||||
259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情节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 |
较重 | 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情节较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6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施工并改正,并处8万元罚款 | |||||
260 |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5万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的,且情节轻微的 | 处10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且情节恶劣的 | 处20万元罚款 | |||||
261 | 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情节较重,逾期未整改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从业单位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导致重大隐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从业单位处2万元罚款 | |||||
262 | 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内容不完善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 责令限期改正,对从业单位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从业单位处2万元罚款 | |||||
263 | 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专项施工方案内容不完善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批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从业单位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从业单位处2万元罚款 | |||||
264 | 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情节较重,逾期未整改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从业单位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导致重大隐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从业单位处2万元罚款 | |||||
265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建立学员档案、培训记录或者伪造、篡改培训记录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通过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2500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不含本数) | 责令改正,并处以4000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 | 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罚款 | |||||
违法行为轻微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罚款 | ||||||
266 | 包车客运经营者按照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通过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不含)以上的 |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
267 | 班车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和旅游客运经营中途将乘客交给他人运输、甩客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装卸行李和包裹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通过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车辆道路运输证件。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限期改正,3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不含)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吊销相关车辆道路运输证件 | |||||
268 |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以及设施、设备或者改装培训车辆车载计时终端进行培训活动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通过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 |
较重 | 违法第2次的 | 责令改正,处6000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2次(不含)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
269 | 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培训,或者委托其他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培训,或者以报名点、招生处、分校等形式开展培训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通过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第三项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
较重 | 违法第2次的 | 责令改正,处20000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2次(不含)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30000元罚款 | |||||
270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 一般 | 初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有其他恶劣影响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271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 |
较重 | 被初次处罚后拒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
严重 | 被媒体等曝光或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20000元罚款 | |||||
272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的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一下的罚款 | 轻微 | 能及时纠正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已补办相关审批、核准手续的 | 处一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还未能补办相关审批、核准手续的 | 处贰万元的罚款 | |||||
273 | 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关闭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屏蔽卫星定位终端设备信号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通过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 违反本规定,擅自关闭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屏蔽卫星定位终端设备信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5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不含)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 | |||||
274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通过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一般 | 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 |
较重 | 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不含)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 |||||
275 | 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1年第12号)第三十三条 | 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警告,处一百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警告,处三百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警告,处五百元罚款 | |||||
276 | (一)故意遮挡、污损船舶标志,或者悬挂、设置与船舶标志不相关的牌匾、标记,影响船舶标志识别和船舶航行安全的;(二)游乐船、漂流船艇(筏)超出划定水域航行的;(三)开敞式快艇、游乐船上的人员未按要求穿戴救生衣的;(四)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舶夜间航行的;(五)利用非载客船从事载客活动的 | 《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1年第12号)第三十四条 | 责令改正,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百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百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一千元罚款 | |||||
277 | (一)饮酒后驾驶、操纵船舶,或者在浮动设施上作业的;(二)快艇作全速回转或者大舵角转向等危险操作的;(三)相互追逐、竞驶及进行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活动的 | 《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1年第12号)第三十五条 | 违反本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罚款五百元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罚款一千元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发生的 | 罚款二千元 | |||||
注:地方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据地方性法规规章设立的除外)直接依据《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海政法〔2017〕691号)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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